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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43:59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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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审计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日



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对于审计信息化的要求,贯彻《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发挥计算机技术在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科学管理体系中的作用,提高审计职业的信息技术含量,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就全国审计机关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实施中的应用是审计信息化的首要任务

大力推进计算机技术(包括: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下同)在审计实施中的作用,提高审计职业的信息技术含量,改进审计实施手段,增强审计监督能力,是审计信息化的根本任务。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继续扩大计算机技术在审计业务实施中应用的普及程度,加大计算机审计力度,使计算机成为审计实施的主要工具,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继续用好《数据采集分析》、《通用审计系统》等审计软件;积极探索将Excel、Access、SQL Server等通用软件应用于审计实施;审计署金审工程(一期,下同)研制的《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开发完毕后,各地要组织好试用和推广应用。

有条件的地方审计机关,可选择若干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方案中增加运用计算机技术的内容,力争在审计组织方式、建立审计业务模型、获取审计所需数据等方面有所突破;在联网审计中,应当首先以地税、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为对象进行探索。

二、提高审计业务和行政事务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

要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对审计业务和行政事务的科学管理,提升各项工作的管理水平。各级审计机关要因地制宜搞好计算机技术在审计业务管理、行政事务管理中的应用。审计署金审工程研制的《机关辅助办公系统》(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审计业务管理三个子系统),在经过署机关、特派办的试用初步完善之后,可以提供给条件具备的省、地级审计机关推广普及,使其成为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的主要工具。已经开发或购买办公室自动化软件的地方审计机关,要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其作用。继续用好统计、人力资源、档案、党务、财务、机关事务等管理软件,提高审计办公的效率与质量。

使用办公室自动化系统的目的,是为审计业务工作服务。要搞好计算机在文字处理、文书运转、设备共享、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但不应当停留于此、局限于此。要从“为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科学管理体系提供技术保障支撑”的角度,重新审视、完善办公室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三、加强数据库建设,丰富和完善基础内容

建立审计统计资料、审计档案、审计专家经验、审计法规以及被审计单位资料、宏观经济数据等数据库,对于总结经验、把握全局、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进程,注意积累审计数据,丰富和完善数据库内容;要及时更新维护财经法规、被审计单位资料、专家经验等数据库,为审计实施提供有效支持;要认真研究审计工作对经济类共享信息需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资源,以开拓审计人员视野,增强宏观意识,为开展效益审计、审计调查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现审计署即将颁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相关要求。审计署金审工程开发的《机关辅助办公系统》,根据审计机关指导审计现场操作的信息交互需求,设计了审计机关与审计现场之间的(非实时)交流反馈的功能,在网络条件具备的审计现场还可以实现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及时跟踪,强化了对审计现场工作的指导与支撑,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供了辅助工具。有条件对现有办公室自动化系统进行改造完善的,应当注意加强此功能。

近年来,审计署先后编制了《世界银行贷款审计指南》、《企业审计指南》,并根据指南开发了程序导向式实施软件,目的是加强审计现场实施步骤控制,提高实施规范化水平。承担外资审计任务的地方审计机关,要按照署外资司的统一安排全面使用《外资审计实施管理软件(WAS)》。有条件地方审计机关,要在企业审计中推广应用《企业审计软件(EAS)》。

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丰富网络应用

目前,绝大多数省级审计机关建立了与下级审计机关的远程通讯联接;多数省级审计机关和部分地市级审计机关建立了局域网。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不断丰富网上应用,从而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涉密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网络保密管理,实现安全运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审计署金审工程将作为全国政府系统办公资源网(即政府专网)应用试点,依托政府专网构建审计署机关与各省级审计机关、特派办的广域网络,实现审计信息的网上传递和业务办理。第一阶段有7个试点单位(京津冀、南京、郑州特派办,黑龙江、江苏、四川省审计厅和南京审计学院),联通工作于2004年4月底前完成,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展开,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做好推广使用的准备。

六、整合需求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1998年以来,审计机关组织力量进行了审计实施及审计管理软件的研制,2001年审计署评审通过了18个软件;审计署金审工程的应用系统也按照整合需求资源、优化既有软件功能的原则,设计开发了一批软件;IT公司也在市场上推出了一些商业软件。“无审计软件可用”局面已经基本改观。所以,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来说,“拿来主义”更切实可行,用好审计软件应放在第一位。计算机硬件设备、网络条件和技术水平相对滞后的市、县审计机关,更要找准审计信息化的突破口,突出应用,讲求实效。

审计署金审工程开发的软件,地方审计机关可与署信息办联系积极使用。审计署办公厅已就有关开发推广应用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强调要注意克服重软件开发、轻推广应用,重数据库构建、轻加载更新的现象。对于确需开发的软件,省级审计机关要整合需求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

七、把计算机培训作为审计信息化的基础工作抓实抓好

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的要求,认真部署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全员普及性培训,坚持自学为主、业余学习为主,以考试促培训,以培训促应用。2004年审计署将组织3次全国考试,各地要认真组织,当年通过考试的人数不应少于应参加考试人数的四分之一。要严肃考场纪律,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更不能作假舞弊。

对审计业务骨干进行计算机审计中级培训十分必要。审计署正组织力量对中级培训进行总结完善,充实调整内容,形式逐渐转为自学与强化辅导相结合。各地可依照培训大纲和统一教材,开展适合本地区情况的中级培训。2004年审计署还将继续举办3期(150人)的集中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可根据条件积极报名参加培训。

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审计业务和管理工作实际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审计软件等应用技术的短期专项培训,实实在在地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

八、因地制宜,加快地方审计信息化工程的建设

审计署在金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经明确:“审计信息化系统建设规划总体规模为全国审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包括中央和地方两部分。”为了实现审计系统内部网络和数据传递的上下联通,发挥工程的总体效能,各地审计信息化建设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避免各自为政,造成浪费。

建设审计信息化工程,是审计系统提高科技水平的一个重要契机。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已经着手有关工程建设的申报,要多方宣传,加快工作进度;还没有申报的地方,应当积极努力将审计信息化列入地方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

署信息办和计算机技术中心,要指导地方审计机关搞好当地的审计信息化规划与建设,支持地方审计机关共享金审工程的建设成果。为了保证审计信息化应用技术的先进性和统一性,审计署制定的金审工程可研报告、局域网工程建设指导书、机房及配电系统建设指导书、组网技术方案、局域网工程验收办法、软件开发指南、审计系统基础数据库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九、总结经验,制定加快信息化发展的措施

审计信息化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在网络建设、硬件配备、软件应用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有些地方还搞出了自己的特色。江苏省审计人员巧用Excel,不但在审计工作中收到很好的效果,其经验受到微软公司相关专家的高度赞誉。要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寻找差距,制定加快信息化发展的措施,并尽快加以落实。

2004年底审计署要对金审工程一期建设进行总结、检查和验收,经验教训将与地方审计机关分享。审计署将于2004年年中召开专门的会议,交流经验,宣传典型。请各地注意总结,做好准备。

十、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力争取得较大进展

信息化工作是一项涉及审计方式转变、观念转变、干部队伍结构转变、人员知识结构转变的深刻革命。需要广大审计人员特别是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审计信息化是“一把手工程”,各级领导重视、组织有力是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各级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审计信息化的认识,亲自抓、亲自管,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督促检查。

要加强对掌握信息化知识的干部的使用和培养,结合竞争上岗,努力使一批既懂审计又懂计算机的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促进干部队伍结构和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改善。

全体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不掌握计算机技术将失去审计资格”的必然性和紧迫性,认清责任,振奋精神,自觉学习,积极投入到审计信息化建设之中,确保完成2004年审计信息化工作任务,使审计机关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攀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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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四条 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市奖励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青年科技奖

  (六)专利奖;

  (七)标准奖。

  第六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下列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专利奖授予专利已获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人。

  申请专利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创新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

  申请标准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

  (三)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他奖项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市长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请采取自行申请或者推荐两种方式。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奖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奖励办提交申请或者推荐材料;

  (二)市奖励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奖励办组织评审;

  (四)市奖励办审核评审结果,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名单;

  (五)市奖励委审定拟奖名单;

  (六)市奖励办将审定后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青年科技奖、专利奖、标准奖的评审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八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申请条件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十九条 建立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跟踪与推广应用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和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者组织,由市奖励办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推荐单位或者专家、评审专家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推荐资格或者专家评审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市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2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0]1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三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室内装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包括六壁表面),经过另行设计和另行预算进行的装饰施工以及室内配套用品的安装设置.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以下简称市室内装饰检审站),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室内装饰,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室内装饰涉及拆改原有房屋结构或加大荷载,可能对建筑物安全造成影响的,施工企业必须报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原设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申领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市外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进入呼和浩特地区承揽室内装饰业务的,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介绍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市室内装饰检审站申请备案。
第八条 市室内装饰梭审站负责本地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凡投资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方式发包、承包。
第九条 室内装饰坚持安全、优质的原则,所用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消防要求;无产品合格证的,须经工程所在地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越级承包和转包。设计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图纸和出让图章、图签。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由市室内装饰检审站负责监督管理,进行竣工验收,核发验收证书。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放验收证书。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必须在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室内装饰内部结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表层装饰。
第十三条 成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监理资格证书,未取得监理资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预算、质检岗位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年检的,资质证书、岗位证书无效,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图纸须经市室内装饰检审站和消防部门共同审核后,发给消防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如有变更应报市室内装饰检审站和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室内装饰检审站和消防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室内装饰工程进行跟踪检验和竣工验收,并给予“优良”、“合格”、“不合格”的工程评定。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工程折旧年限根据装饰材料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计取折旧年限:
(一)石材(包括大理石、花岗岩、马赛克、陶瓷)金属卫生洁具10年;
(二)室内配套用品8年;
(三)木饰面、纤维板、刨花板,宝丽板、防火板、石膏板、矿棉板、PVC板等6年;
(四)墙纸、壁布、装饰布、即时贴、各种涂料油漆、胶粘剂、装饰性艺术品、灯光音响器材等5年。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检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三)装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装饰单位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3、未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装饰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l、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装饰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五)设计、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设计单位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的,或者有不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井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无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依照招投标管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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