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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54:49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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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4]6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几年来,烟草行业的档案管理坚持“狠抓基础业务建设、提高服务利用水平”的基本工作方针,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使全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档案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服务,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但随着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档案事业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和手段正在发生深刻地变革,新形势、新任务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新时期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在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烟草行业组建20几年特别是近几年来,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体制下,走出了一条符合烟草行业实际的发展之路,积累了大量的宝贵财富。档案是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行业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行业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当前,烟草行业正面临着“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主要任务。面对新的任务,既要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又要借鉴已有的经验,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指导新的实践。因此,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对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确保开展档案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为行业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物质保证。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搞好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是做好档案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档案事业持续发展的根基和前提。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全面推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一)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准确,是档案工作的主要环节。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使人员变动较大,同时文件资料来源广泛,信息内容丰富、载体形态多样,以及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文档一体化管理的推进等,都给档案收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针对收集工作的新特点,行业档案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档案资源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并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认真分析研究、科学规范归档范围,不断调整和扩展本单位档案资料的接收和收集范围,把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尤其是注意收集那些对企业持续发展具有潜在价值的文件资料。
  (二)围绕企业联合兼并重组,认真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必然引发企业资产、产权、人员和债务的变动,档案所有权和管理状况也会发生变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按照国家档案局等部门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妥善解决档案归属和流向问题。对于联合兼并重组的企业,要尽量保持企业档案的完整,真实反映企业变化的轨迹;关闭破产的企业要把档案处置纳入破产清算组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档案的处置与产权变动的处置同步进行,使档案工作在明晰产权、资产评估、安置职工、企业平稳运行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安全保管好档案是档案部门重要的责任,决不能有丝毫麻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是档案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常备不懈、持之以恒,切实做好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要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配备必要的保护设备和现代化管理设备,防止档案的损坏。在加强档案实体安全的同时,要确保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自觉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三、适应形势需要,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档案资料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档案部门是这些信息资源的汇集地、成品库,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行业信息资源开展利用的水平。因此,各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把档案信息化纳入其中,使档案信息化与企业信息化同步发展。档案部门要对企业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提出建议和要求,并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档案数字化、档案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给档案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既要注意防止文档不分,将电子文件全部转化为档案,又要避免出现“大信息、小档案”的状况,留存的档案信息一定要反映本单位活动尤其是重要活动的面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关系问题,坚持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长期并存原则,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同时,继续做好纸质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部门应将归档电子文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并采取一式两套,即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归档电子文件的封存件不得外借。要严格控制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使用权限,正确处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安全保密与实现资源共享的关系。
  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改革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是行业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行业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始终把为行业发展服务放在档案工作突出位置。要有主动服务意识,摆脱“看摊守堆”的被动局面,自觉做到想行业发展之所想,送行业发展之所需,围绕行业中心工作,主动开展服务;要有超前服务意识,密切关注行业当前的工作和今后的发展,针对行业正在或将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有预见性地开展服务;要有时效服务意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信息的价值与时效密切相关,档案人员要具有敏锐的大局意识,善于快速捕捉有用的信息,及时找准服务的切入点,提供有效的服务。
  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行业各直属单位在做好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取消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认定的实际,认真研究加强行业档案管理的措施,决不能放松对档案的管理。要通过政策引导、推广典型示范经验、组织业务研讨、档案学术交流等方式,加强与所属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促进行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对此,各单位要在近期就贯彻《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建立档案保管和保密规章制度情况、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档案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国家局办公室将于今年年底前抽调档案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级局、工业公司及重点卷烟工业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行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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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原国务院经贸办、建设部《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达后,上海市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情况制订了《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组织落实工作中,得到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和设计、银行、咨询等部门的理解、重视和支持,工作扎实,效果很好。
基建、技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对加强工程项目的效益审查,保证工程项目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现将上海市制订的《实施办法》转发你们,供参考。

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1993)289号
(1993年5月25日)
各局(公司、总厂)、各区计经委、县计(经)委、浦东新区经贸局、综合计划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建设部联合下达的计资源(1992)1959号文《印发“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落实沪计投(1992)1211号文的精神,加强建设项目节能效益审查,保证工程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增列《节能篇(章)》(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一),并按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同时报批。
二、《节能篇(章)》应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提出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产品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三、对年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和按规定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的项目,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如上海投资咨询公司、上海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上海市能源研究所、上海市能源研究会和区、县、局委托的其他有咨询资格的单位进行节能效益评估。评估单位应负责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并提出“上海市基建、技改项目节能效益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上海市基建项目节能效益评价表”或“上海市技改项目节能效益评价表”(具体要求见附件二、三)。
四、《节能篇(章)》的审核,实行分级管理。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原材料行业5000万元(含5000万元)、浦东新区2亿元(含2亿元)以上技改项目由市经委节能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由市审批的基建项目由市计委物资能源处负责,其他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由各区、县、局(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基建项目由市计委物资能源处负责,技改项目由市经委节能办公室负责。
五、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中节能措施与指标的落实及项目竣工后的正常运行。
六、区、县、局(公司)委托进行节能评估的咨询单位名单,按技改和基建的性质分别报送市经委节能办公室、市计委物资能源处备案。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节能篇(章)》,未填写“节能效益评价表”或未按规定提交“节能效益评估报告”的,审批单位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可研报行节能篇(章)
第1节 能耗指标及分析
1.1 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1.2 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见附表),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第2节 节能措施综述
2.1 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2.2 一律不得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
2.3 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
2.4 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
2.5 单台容量10吨/时及以上、年/运行4000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应采用热电联产。
第3节 单项节能工程
3.1 凡不能纳入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项目,应在设计中单列节能工程。
3.2 单列节能工程除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章节外,应单列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监督责任,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前款规定资料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完成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并将文明施工方案上报建设行政部门,经建设行政部门现场勘验和审查,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
  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城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因施工造成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园林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标牌,标牌内容应当全面、详细、准确。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及责任单位名称应当在工地围挡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公示交通恢复时间和咨询投诉电话。超期限、超范围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应当合理规划,分开设置。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进出道口,大门要采用封闭门扇。进出道口和工地内道路、材料堆放场地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应当设置固定围挡,并提倡采用新型环保材料。围挡应当定期检查、清洗和刷新,保证其牢固、整洁、美观。
  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周边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高度应当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高度应当不低于2米。成片建设的小区内,各施工单位工地间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按照前款标准统一设置围挡,特殊情况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施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采用临时围挡,但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工地污水、泥土不外溢污染路面。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2层以上(含2层)时,应当采用防护网进行封闭,封闭应当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采用提升或者滑模板等工艺施工的,可以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封闭。防护网应当整洁、牢固、无破损。
  第十四条 施工机具设备及建筑材料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堆放的建筑材料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禁止在围挡外或者依托围墙堆放渣土和建筑材料。
  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其使用、存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和设备施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一)施工进出道口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禁止车辆带泥及渣土上路。施工现场应当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和进出道口的保洁。
  (二)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运单位,按照核准的数量和运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运输流体、砂石、渣土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时,必须采用密封车辆运输,禁止沿途漏撒。
  (三)粉灰质建筑材料应当入库存放。现场拌和粉灰质建筑材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中心城区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四)施工现场应当定期洒水压尘。裸露泥土在1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简易植物绿化覆盖;不足1个月的,可以采取防尘网(布)覆盖。
  (五)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建筑垃圾应当采用相应容器或者管道清运,禁止凌空抛洒。
  (六)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对施工污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禁止向饮用水源及河道、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
  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避免大面积积水。
  第十七条 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由拆迁业主负总责,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开工之前,拆除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完成拆除工程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围挡。拆除施工完成后,由拆迁业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设置围挡,并对施工现场进出道口进行固化处理。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禁止高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风力达到4级(含4级)以上,或者遇雷雨、冰雪天气时,禁止房屋拆除施工。采用爆破拆除的,起爆前后应当采取喷水或者在各楼层板设置盛水袋等降尘措施。
  第二十条 拆除的废弃材料、构件、杆件以及建筑垃圾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集中堆放。禁止在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外堆放各类拆除废弃物,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
  第二十一条 拆除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运拆除的废旧材料和建筑等各种垃圾,生活垃圾应当随时清运。清运垃圾时,应当先洒水喷淋压尘,禁止车辆带泥及渣土上路。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运输车辆进出工地禁止鸣笛,装卸材料应当做到轻拿轻放。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通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三条 建造临时生活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临时房屋的结构强度及稳定性必须符合安全和使用标准,宿舍墙壁和屋顶宜使用保温隔热材料或者采用有效的保温隔热措施,鼓励使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禁止利用施工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员工宿舍、食堂、厕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可能给周边单位和居民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并尽可能满足其合理要求;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应当经有关单位和部门批准或者同意,并事先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尽的交通组织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不能完全断绝交通的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定行人和车辆通行的路口与行径。行人通道及车辆进出道口应当设置醒目的导向和警示标志;在人流、车流密集道口应当安排专人值守,协助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工地周边交通秩序,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挡和出入口的整洁、美观。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工程应当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余留物料和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第二十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应当予以核实,属于建设行政部门主管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属于其他部门主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所属的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指导、服务和培训,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建设工地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处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工作突出,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优良标准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文明施工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未能有效协调,导致责任分区不明,现场管理混乱的;
  (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配套工程,施工围挡设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进出道口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设置围挡,或者对其裸露的泥土采取覆盖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文明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未及时制止、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文明施工管理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围挡设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三)施工机具设备以及建筑材料未按照规定堆放的;
  (四)进出道口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
  (五)施工现场排水不畅,造成大面积积水的;
  (六)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或者裸露泥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
  (七)拆除施工未采取降尘措施的;
  (八)凌空抛洒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的;
  (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且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建设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
  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受到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停工整改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部门及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抢修、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建设施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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