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9:51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1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11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我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览工作具体事项的函

国家经贸委


  关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览工作具体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办成高水平、高质量的国际化大会,必须要有一流的参会企业、一流的参会产品、一流的参加人员和一流的组织工作。为确保采购会取得成功,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会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2002]25号)要求,我们在征求委内有关司局、行业协会及采购商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地区上报的企业进行了审核,从中选出1101户企业参加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企业名单及调整后的展位数附后)。请各地按采购清单,对这些企业做进一步筛选,要把那些有新的日用消费品的优秀中小企业选上来。按照适销对路的原则,请各地对入选企业中的纺织面料类,食品中的酒类、调味品类、保健品类企业进行适当删减,并尽可能增加生产园艺用品、洁具、塑料制品、童装等企业参加采购会。

  二、确保产品质量

  不管企业规模大小,参展产品必须保证质量。各地要检查参会展品,坚决杜绝低劣产品进入会场;严禁出现冒用他人商标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现象。任何参会企业不得以低价竞销、损害其它同类产品声誉等非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正常贸易活动。

  鼓励参会企业将新产品开发项目或设计思路带到会上,以便选择感兴趣的采购商,探讨合作开发和推广的商机。

  对希望参加服装品牌展示(时装表演)的企业,大会统一提供T型舞台和表演时装队,单次演示时间为3分钟左右(费用另定)。参加时装表演的企业须有自己的服装品牌和系列服装、服饰产品,并请于4月5日前与我司联系,以便统筹安排。联系人:魏波,联系电话:(010)63193501,传真:(010)63193239。

  三、确定参会人员

  严格挑选参会人员。由于本次采购会不同于一般的展览会、洽谈会,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即期成交,而是要促进供货商与采购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渠道。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采购会将安排高层论坛,以及出口税收、反倾销应诉、出口商品技术质量标准、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政策的实务讲座,因此不仅需要一般业务人员参会,还必须有企业领导到会,以便供需双方即时交流、及时决策。

  参会的一般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懂外语,能现场办理有关贸易成交手续等),听从指挥,服从协调,遵守采购会的有关规定。

  参会人员应注重职业形象,热情、文明、礼貌,在场内活动要着正装(男士须着深色西装、打领带)。

  请参会企业将参会人员姓名、职务和企业基本情况表,按照3月23日南京筹备会发放的表格要求,于4月5日前传至大会组委会江苏工作组,以便编辑大会会刊(过时不候)和制做楣板。办证所需照片请于4月10日前寄至大会组委会江苏工作组。

  四、布展及参展要求

  商品展示要符合采购会的整体要求,进行特装的企业尤其要服从采购会的统一布置。

  展位的最小搭建单位是3*3M(标准展位)。允许将展位打通统一布展,也允许拼展,原则上每个展位不得超过两个企业。

  各省市参展的平面布置图(注明企业展台编号)、效果图和参展企业汇总表,请于4月8日前用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至大会组委会展览组。参展企业中英文名称要书写正确,请用打印稿。

  展位色调安排如下:标准展台内部地毯为灰宝蓝(0802),围板、楣板为白色、楣板文字为蓝色;通道地毯为蓝黑色(0804)。

  每个展位免费提供两个参会人员代表证。其余参会人员再增办供方代表证,每人须交纳办证费500元。

  省级经贸委参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每15个展位可增加一名工作人员,仍需增加工作人员的,要严格选拔,加强管理,并办理观摩证。

  高层论坛入场券:每张500元。

  展位费用:每个标准展位租金2980元;特装展位空场地每9平方米2300元(不配备附属用具)。

  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商委)负责本地参展企业的交费工作。各地参展企业将费用交本地经贸委(经委、商委),再由各地经贸委、商委统一交江苏组委会;中央企业直接交江苏组委会。

  为保证采购会顺利举行,请各参展单位务必于4月15日前将展位费、办证费、高层论坛入场券费汇至组委会,并将汇款凭据的复印件传真至组委会展览组。组委会将依据交费情况,发放有关证件。

  户名: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

  帐号:0770901082600042786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北京西路支行

  采购会期间,参会展品不准出售;每个展位上固定留守人员不能超过2人。

  4月24日下午5:00后方可撤展。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商委)要确定带队负责人,并派得力人员参会。加强对参会企业和人员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区、市)展团团长负责制。会后要进行总结,好的予以表扬,差的通报批评。

  参会企业须遵守展馆有关规定,注意维护大会环境整洁。参加采购会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活动规定。对违犯规定的,馆内管理、值勤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指正处理,直至取消其参会资格。

  附件一、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位分配表

  附件二、参展企业名单(已传各地)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位分配表

序号 地区
上报家数 初选企业数 分配展位数 备注
1 北京 26 23 26  
2 河北 26 14 11  
3 山西 7 7 5  
4 内蒙 8 4 6  
5 辽宁 19 15 15  
6 吉林 51 44 16  
7 黑龙江 11 10 6  
8 上海 32 32 52  
9 江苏 337 299 169  
10 浙江 143 132 104  
11 安徽 37 36 19  
12 江西 23 21 7  
13 福建 46 39 28  
14 山东 94 66 61  
15 广东 127 94 67  
16 广西 7 4 3  
17 湖南 19 12 9  
18 湖北 7 7 5  
19 河南 14 14 9  
20 四川 55 42 26  
21 云南 8 7 6  
22 贵州 24 23 9  
23 西藏 3 3 3  
24 陕西 16 15 10  
25 甘肃 6 3 3  
26 青海 4 3 3  
27 新疆 5 5 4  
28 宁夏 7 4 5  
29 海南 10 10 10  
30 大连 4 4 3  
31 重庆 17 12 9  
32 青岛 16 15 30  
33 宁波 36 35 27  
34 厦门 13 13 13  
35 深圳 27 27 44  
36 新疆兵团 3 3 2  
37 中服 1 1 2  
38 华录 1 1 1  
39 中包 1 1 2  
40 中工美 1 1 2  
合计 1292 1101 832  


我们必须要看到,每一次安乐死问题的提出,都是伴随着某个人正在处于剧烈的痛苦中或垂死状态,维持他这样的痛苦的是“人道”的医生,在用如金子一般昂贵的药液,一点点输入他的躯体,换来的是他得以维持这个让他痛苦到想放弃的生命。而这些换来的唯一好处,只是满足人们的口舌之快和道德家伦理家医学家哲学家们一篇篇重复烂臭的文章。安乐死问题,犹如一艘小船,不要妄想一次次把它投到人们的口水中,就可以把水压下去,它始终承载着痛苦浮在水面以上。那些想要安乐而去的人,大多数只能在喜欢施虐又愚昧自私的人们的玩味中痛苦而去,见到上帝的时候他们的面孔也依然扭曲。应该这样吗?一定要这样吗?何必呢?何苦呢?生死就那么难吗?
   据说安乐死这个词汇是源自希腊语,是幸福的死去的意思。能幸福的死去,何尝不是一件快事?可发明这个词的地方并没有实行它。因为害怕,因为争议,因为懦弱,人类的大部分地区都不能不敢实行安乐死,而只是讨论它,似乎它的价值只在于讨论。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方。自这项法令1997年生效以来,已有200名绝症病人在该州实行了安乐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冈州制定类似的法令。而真正全国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只有荷兰和比利时。瑞士、日本、法国、哥伦比亚、澳大利亚局部也都在进行这样的革命,但革命很不彻底,似乎只能算正在改良阶段。人们都在等待,不知道在等待什么,等待中积累的只是越来越多的痛苦和矛盾,乌云不因等待而不在,雨该下还是要下。我佩服这些敢于吃螃蟹的国家,起码我们的一些病人在羡慕美国那200个病人,起码他们开始反抗人类的懦弱本性,可以咬下牙做应该做的事。
   人类越进化就越不相信自己,而面对安乐死的态度就是一个重要的表现。因为人们害怕出错,害怕自己因为欲望和诱惑而去杀人。于是各种学派出来找借口,神学家说人的生命是上帝赋予的,世俗社会无权干预神的安排,任何人(包括他自己)都无权“替天行道”。可是神父们有没有看到,当人因为病痛而陷入无法抵抗的旋涡之中时,这能否看做是上帝在召唤他,那就帮上帝做事让他死吧。在中国,人们更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损伤”,应该由父母来决定个人的生死,任何一个父母对待儿女都比上帝更加仁慈,如果连上帝都同意他去了,哪个父母还能忍心留呢?道德家更虚伪,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有权活着,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的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他们没有注意最基本的道德是什么,应该是尊重。医生也应该尊重病人的选择,医生的责任不仅仅是挽救生命,更应该是阻止痛苦蔓延。比起只知道赚钱的医生,给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应该更有道德感。伦理学说从生物本源考虑,任何人,只要他(她)还没有死亡,理论上他(她)就有可能为种群继续做贡献。种群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他都病入膏肓了,还为种群做什么贡献?只能用种群创造的价值来挽救他已经无甚价值的生命,按经济学的说法是,只有成本支出没有利益回报。这对种群来说有什么利益可言?社会学者认为,人不是孤立的生活的,而是社会的人,要对社会负责,要对社会承担,要对社会尽义务。而安乐死也正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在无用的医疗和无边的痛苦中选择死亡,可以节省医疗资源去治疗可以康复的病人,同时允许绝症患者安乐死,本身也是社会对病人的权利的尊重,是社会性的体现。人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不是?哲学上认为,人的生命不完全属于自己,人没有对自己生命的完全支配权,所以自杀是不被认可的。但安乐死与自杀是不同的,自杀很多是健康人因为情感或其他原因自己采取极端手段了解生命的方式,是主动的,对社会的影响是消极的;安乐死则是因为病痛的持续且不可康复性而由医生采取无痛苦结束生命的方式,是被动的,对社会是积极的。如今的自杀者中,因为无法实施安乐死而采取自杀方式的有多少?那些消极安乐死实施者,也就是回家等死的,不等同于自杀吗?更别说跳楼、服毒等。人到了那个时候,不是他杀,就是自杀。我们应该帮他们选哪个?与其一个人面对恐惧孤独无奈而去,还不如依照程序有条不紊有家人和朋友陪伴体体面面舒舒服服的走。医学界干脆就不要参与讨论了,不是你们的贪婪和无能,安乐死根本就不应该成为问题。
   无论怎么说,无论得出对与错的结论,不能立法规范就是最大的失败。来自国家的意志,最根本的反映人类的本性。法学界的不自信,让国家不敢轻举妄动,眼睁睁看着那些病人处在痛苦中煎熬,如同被巨蟒慢慢吞噬,毫无希望,却也要坚守原则,看着他恐惧,看着他死亡。同样是死的问题,安乐死与死刑同样难办,同样迟疑,却不同样的原则。安乐死是要死死不了,而死刑却是不想死非要你死。国家在这两个问题上的法律徘徊,可以看出对人命的珍惜,也同样看得到对法律的不信任。如果法律是可以信赖,真实可靠,合理有效的,那么这两个问题的表现都应该与现状相反。死刑应废,安乐死当行。凭什么不能由国家来帮病人结束生命,却可以去杀罪犯,对生命的珍视难道不应该平等吗?凭什么安乐死怕有人利用,进而故意杀人,而死刑就不怕冤假错案,难道医生都是糊涂虫,法官就个个是聪明一休?凭什么帮一个病的以后都只能靠输液和透析活着病人结束痛苦是社会的损失,杀一个健康的可以做任何事可以创造更多价值的犯人就是胜利呢?又是凭什么杀一个罪犯可以操作,让一个病人安乐死就不具有操作性呢?单纯的技术角度来看,罪犯的该死与病人的该死比较,安乐死应该更好操作。到底罪犯犯了多大的罪应该死,众说纷纭,标准不定,犯这样的罪该死,那犯那样的罪就不该死?病人则不同,病到不可救药,病到当前医术无法解决,图留痛苦,且病人自愿,这就可以死,医疗的发展程度及局限性就是病人当死的技术决定因素。于情于理于道德于伦理于利益于应然于规律都应当有死刑的废除,安乐死的存在。
   一次次的听到那些可怜的病人因为不能选择死亡而倍受煎熬的消息,消息的背后是正常人所不能理解不能体会的折磨。当我们被这些类似的消息和呼吁所惊醒到麻木,那无疑是我们亲手酿造悲剧的再悲剧。等待安乐死的病人希望听到我们的呼声,即使不能解决他们的痛苦,也可以缓解,因为至少还有希望。我们的法律很多时候都愿意固守陈规,守住的据说是符合国情的,另一方面我们还愿意借鉴,借鉴的据说也是符合国情。可国情是不是更应该包含民情,如果民意如此,悲剧必然停止。不应该等那些所谓的发达国家先去实验了我们再去照搬照抄,也不应该守着祖宗礼法迟疑不前。我们既然要走自己的路,就应该站出来先吃了自己眼前的这盘螃蟹。吃螃蟹,或许容易被它的坚硬外壳割伤,但只要我们小心防范,我们将得到美味和营养。
   安乐死完全可以操作起来,首先我们可以迈出立法的一步,从当前情况下医学达到的水平来衡量,明文规定哪些疾病到什么阶段可以适用安乐死法律,然后严格规定有资格确定安乐死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并根据医学发展和地区发展状况,逐步完善此类规定。然后我们可以尝试在疾病不影响人正常思维的病人中,允许安乐死。但必须由病人自己提出,并有书面申请和视听资料,见证人为了慎重和保险起见,可以规定多于两人,鉴定医师数量也应该有多于两人的要求,还可以由公证机构介入程序监督,最后要有病人家属意见。程序严格复杂,参与人数众多,应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借刀杀人的现象。另外,修改相关法律,首先肯定是宪法,要由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还比如保险法,利用安乐死骗取保费的不予理赔;刑法,利用安乐死导致因疾病不必然导致死亡或病人自己不同意安乐死的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还有民法民事诉讼法,也要规定用安乐死来规避债务的等等。同时可以规定如现在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权一样的安乐死核准,也由最高院统一批准。待到将来技术成熟,再慢慢放开对植物人等无意识患者的安乐死操作。等到医学再发展,我们就可以再修改法律,直到它没有用了为止。如果我们现在什么都不做,只是讨论来讨论去的停留在文字上,无疑将使我们成为悲剧连续剧的导演和实施痛苦的刽子手。
   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个问题。对于健康的人,我们无论遇到多大的挑战都应该勇敢面对,即使它是我们自身的懦弱和无知。对于将死未死而又痛苦到不可忍受的人,如何选择应该由他们自己决定,即使你是他的亲人,你舍不得他,即使你是他的医师,你害怕他,即使你是一个无关的人,你不在乎他,都应当尊重他选择自己的人生。毕竟幸福愉悦是一种享受,哪怕只有一秒,后面即使什么都不存在了又有什么可惜?无论对谁,活着还是死去都不是个难题,答案总是一定的,关键是面对。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