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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11:56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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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5.03.08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继全省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之后,省政府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使《决定》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认识。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要充分认识省政府《决定》的重要意义,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方面,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决定》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特色瓷都”的宏伟目标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上来。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努力开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抓紧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工作原则。继续坚持食品安全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工作目标。通过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一)大力整治食品生产加工业。针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7类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品种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我市米粉、蛋糕加工企业,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尽快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物资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强化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坚决关闭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大力扶持一批食品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工业水平。

(二)加大专项整治农业投入品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的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种植、养殖业行为。深入开展农业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大力推进市级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完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网络。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态农业示范县(市、区)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整顿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的滥用现象。积极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加强对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农产品污染,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信誉,使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继续推行食品产销“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把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作为监督重点。有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的重点是广大农村,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五)依法彻查食品安全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受理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政策和要求,充分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取得的成绩及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大力宣传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正面典型和优质食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信誉。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措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搞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间的协调,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各级政府要像抓生产安全一样抓食品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为了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已成立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处理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重大问题;组织查处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能,各负其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2月顺利实施。

农业、经贸和商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决定》和市政府要求,在做好职责调整准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特别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食品监管业务培训,尽快熟悉新的工作内容和业务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加大投入,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加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投入,特别是要重视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努力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不断改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加大对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全面、系统、持续的监测,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努力争取国家、省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支持。要切实保证执法部门的人员工资和执法经费,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五)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蔬菜、生猪等主要产品田间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加强沟通与协作,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通过综合监督资源、力量,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将具体的监管内容统一起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

(六)加强信息管理,综合利用信息资源。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规范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信息。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适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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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九日


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政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最终处置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 江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简称:市公用事业局)是市政排水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国家认证许可的水质监测部门出具的“水质监测结果报告书”、相关的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市公用事业局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局在接到排水户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七条 市政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等有关规定。对排水户排水水质不符合规定,但超标不严重,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只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限期进行整改;对严重超标的,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合格后再重新申请。
 
  第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市公用事业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对不符合第七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排水户必须在2年内进行治理。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今后《排水许可证》作为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具备资料之一。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工程竣工后,经市公用事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并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能排水。

  第十一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持证排水户应服从市公用事业局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有关标志。
 
  第十三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市公用事业局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排水用户发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响市政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必须及时报告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和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 因施工、维修或发生紧急情况需中断使用部分排水设施时,市政排水专业机构应及时通知排水用户并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市政排水设施的正常运作,相关的排水用户应按通知要求暂停向中断使用的排水设施排水,协助抢修。
 
  第十六条 凡向市区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应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严禁无证排水。

  排水户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变排水性质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排水户应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又未予答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职权违章发证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收回违章发放的许可证。

  第十九条 江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以确保我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海管字〔2007〕20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物权法》在“所有权”编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不仅丰富和完善了《宪法》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规定,而且有助于树立海域国家所有的意识,防止一些单位或者个人随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避免海域资源浪费和海域国有财产流失。《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第122条专门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派生于海域的国家所有权,是基本的用益物权。《物权法》将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相分离,有利于保护各类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在海域开发投资的信心,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深入开展《物权法》和海域物权制度的学习宣传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物权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该通知的要求,掀起一个学习宣传《物权法》和海域物权制度的高潮。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物权法》,深刻领会《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主要规定以及确立海域物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行使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5-8月期间开展一次《物权法》专题培训,使各级海洋管理干部深入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海域物权的基本制度。要广泛利用各种方式,深入宣传《物权法》,特别是《物权法》有关海域物权的规定,使广大用海单位和个人树立正确的财产权利观念,不断增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意识,澄清对海域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模糊认识,纠正“祖宗海”、“门前海”等错误观念,在自觉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前提下,学会运用《物权法》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扎实推进各类项目用海,尤其是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工作

  根据《物权法》第122条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申请审批和招标拍卖方式,加快渔业、交通运输、工矿、旅游娱乐、海底工程、填海造地等各类项目用海的确权发证工作。为了加快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工作,保护各类养殖用海者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2007年5月开始,全面开展一次养殖用海专项普查、确权发证和登记工作,确保2007年底省(自治区、直辖市)养殖用海确权发证率达到90%以上。已经纳入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的县(市、区),要确保2007年底前养殖用海确权发证率达到95%以上,低于95%的县(市、区)将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取消示范县资格。这项工作将列入国家海洋局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

  在推进养殖用海管理工作中,要立即停止向养殖用海者颁发“养殖使用证”的违法行为。2000年全国人大修改后的《渔业法》,已将原《渔业法》规定的“养殖使用证”中的“使用”二字删除,明确规定只能向养殖用海者发放“养殖证”。根据《物权法》第123条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编的《物权法释义》的说明,从事养殖的权利只是一种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许可权。将这种行政许可权称之为“渔业权”或“养殖使用权”,是混淆用益物权和行政许可权性质的错误做法,容易在养殖用海者中造成混乱,应予澄清。

  四、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制度

  随着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围填海造地等海洋开发活动的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与养殖用海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不仅制约海洋渔业等各类海洋产业的持续、协调发展,而且影响沿海地区的社会稳定。为切实维护养殖用海者,尤其是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各地区在编制(修订)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各有关行业用海,尽快划定管辖海域内的养殖用海区域,优先满足当地渔民养殖用海需求。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涉及养殖区调整为其他功能区的,必须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的审批权限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养殖区范围的,应当给予原养殖用海者相应的补偿。涉及渔民养殖用海的,应当依法及时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及其他补助资金,确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为了使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收回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异地安排相应面积的养殖海域,或者经过转产转业培训后,为渔民再就业提供帮助。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权,更不得批准其他用海者使用该养殖海域。为了切实维护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用海补偿的公平、公正,对于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用海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占用养殖海域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海域使用权作为重要的用益物权,应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海域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海域使用权派生的他项权利(指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形成的承租权和抵押权)所作的登记,包括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登记过程中,对海域使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依法查封用海设施构筑物而限制海域使用权等情形,应当暂缓登记,待有关问题协商解决后再登记。对于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海域使用权登记册和原始登记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各地区要对已经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一次登记核查工作,凡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项目用海,要依据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原始材料及变更情况,进行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填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海域使用权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等情况,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六、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坚决制止各类搭车收费行为

  根据《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是海域的所有者,而海域使用者则是成分多样的单位和个人,只有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对海域使用权引入市场机制,才有利于国家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才能实现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通过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也能促使海域使用权人,充分考虑投入产出比,避免盲目圈占海域,有效遏制因海域无偿使用引发的开发无度、利用无序的混乱状况,实现国有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利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的规定和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要按照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不得随意减免。对于渔民(指以捕捞或者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陆上无承包土地、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居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对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同时,要坚决防止以征收海域使用金为名义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坚决制止一些地区向养殖用海者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违法行为,已经征收的要立即停止征收。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和海域物权制度的全面落实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门的负责人员,并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方案。要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沟通协调,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物权法》和海域物权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物权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海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和围填海管理,进一步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各类用海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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