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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35:45  浏览:9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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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订)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订)

(1996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对外交往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热爱厦门,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二)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设备,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

(五)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七)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市政协、区人民政府、市级党派、团体以及厦门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属的科研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填写《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属港澳同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颁发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 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可由举办单位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享受贵宾礼遇。

第六条 荣誉市民在进出厦门口岸时,各有关单位给予礼遇。

第七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期间,由有关接待部门提供方便。

第八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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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公布 1995年7月4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四章 会计机构
第五章 会计人员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省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应组织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完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特有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各单位在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权限内,可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依法制定具体的会计核算规程或办法,及时、规范、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必须符合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和摊销;
(四)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五)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六)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七)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八)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连同有关文件资料,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会计科目,不得在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不得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不得出借帐户,不得违反规定借贷、担保。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不得以估计的、定额的、计划(预算)的成本、费用代替实际成本、费用,不得将国家规定不能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单位的资产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按照依法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定期财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权限作出处理。
往来款项,必须及时清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经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须经依法审计的,应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经依法审计的,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退回企业,要求其按规定补办审计后重新报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依法终止进行清算时,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清算完毕,应按规定将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淼然峒谱柿希椿峒频蛋腹芾淼囊笠平灰滴裰鞴懿棵呕蛴泄夭棵拧?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由单位领导人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务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报销应由私人承担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受理,对报告人予以保密,并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会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会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会计人员教育培训规划,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会计证、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社会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管理;
(六)检查、考核各单位的会计工作,推广科学的会计管理方法;
(七)管理其他会计事务。
省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将记帐业务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的机构办理,并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等不属于委托代理记帐业务范围的会计处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计机构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若干会计工作岗位,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会计机构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除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有关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拟订和执行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
(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业务计划和重要经济决策事项的研究,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会计证制度。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上岗前必须按照省会计证制度的规定取得会计证。各级发证机关应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各单位不得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按规定的程序任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事先经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各单位不得任
意调动或撤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或供销部门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的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开除、辞退或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等错误处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经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查证属实,所在单位必须从查实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交。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工作或离职。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评选和表彰优秀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或检举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行为有功的,应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或其他有关
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对单位领导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或胁迫、授意他人违反本办法有关会计核算规定的;
(二)对违法的收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任用未取得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工作,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四)任用会计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的;
(五)阻挠、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的。
单位领导人利用职权用公款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开支或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的,应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对会计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会计证: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会计核算规定的;
(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的;
(三)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四)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私设小金库,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违反规定借贷、担保的,按国家有关财税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单位领导人或会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对单位领导人或会计人员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妨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或典型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案件,除依法作出处理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7月4日

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合格率为80.5%

国家质量监局


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合格率为80.5%



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结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胶粘皮鞋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活用品。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鞋行业紧紧抓住世界制鞋中心向亚洲第二次转移的机遇,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九十年代初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制鞋大国,近几年来,产量保持在60多亿双,约占全世界年产量的50%左右。

从2000年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已对65家企业生产的胶粘皮鞋予以免检。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免检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生产的胶粘皮鞋产品质量进行了“3.15”专项抽查。共抽查了浙江、福建、广东、重庆、四川等5个省、直辖市41家企业生产的41种产品,合格33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0.5%。

抽查结果表明,本次抽查大、中、小型企业产品抽样合格率成阶梯依次排列,分别为91.7%、85.7%和66.7%。这些大中型企业中有的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设备完善。有的与当地质检机构确定了定向检验的关系。这些表明胶粘皮鞋行业的企业已经在向加强自身管理水平和完善质检能力上下功夫。但也有部分小型企业,原材料把关不严,没有检验设备,生产现场操作随意性很大,质量管理意识差,产品质量存在不少问题。

抽查中反映出的主要质量问题是:

1、钢勾心质量问题依然严重。钢勾心装在皮鞋大底的腰窝部位,在外底与外中底之间起着大梁作用。支撑保持着鞋的整体形状,勾心的质量合格与否对于女高跟鞋尤为重要,其抗弯刚度、硬度是重要的安全指标,不合格会造成皮鞋整体变形,穿着不稳定,严重时甚至崴脚,摔倒。因此,强制性行业标准QB 1002-97《胶粘皮鞋》中要求,跟高大于20mm且跟口高度大于8mm的皮鞋要有勾心,并且其抗弯强度和硬度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本次抽查中有5种产品该项不合格。其中有1种产品竟然没有按标准规定要求装钢勾心。

2、耐折性能超标。耐折性能是模仿人正常行走的状态在特定的试验机上进行屈挠试验。首先在鞋的屈挠部位预割5.0mm的口,然后将其折4万次,测量其裂口长度,耐折性能指标(裂口长度)应≤30mm。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该项不合格,有新裂纹产生并且裂纹超标达到76.0mm。

3、标志不规范。本次抽查中有9种产品标志不合格。其中有的产品不标厂名、品名;有的产品不标明帮面所使用的材料。

4、外观质量差。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外观不合格,同双鞋部位尺寸超差。不合格主要原因是缝制、绷帮尺寸不准确。

针对抽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次抽查结果,对产品质量好的企业予以表扬,以引导消费;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曝光,并做好这些企业的整改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宣贯工作,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




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结果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型号
生产日期

1
浙江赛王鞋业有限公司
赛王
牛面胶粘男皮鞋
255
2003-9-15

2
泉州市千里行鞋业有限公司
千里行
牛面胶粘男皮鞋
260
2003-9-6

3
浙江圣帝罗阑鞋业有限公司
圣帝罗阑
牛面胶粘男皮鞋
250
2003-9

4
广州市康潮鞋业有限公司
老爷车
牛皮革面男式胶粘皮鞋
250
2003-9

5
浙江红草帽鞋业有限公司
红草帽
牛面胶粘男皮鞋
255
2003-9-16

6
鸥鸟王鞋业有限公司
鸥鸟王
PU革面胶粘男鞋
250
2003-9-17

7
温州市天创鞋业有限公司
天创
牛面胶粘男皮鞋
255
2003-9

8
重庆恒发鞋业有限公司
云舟
牛皮革面男式胶粘皮鞋
235,240,250,255,

260,265
2003-9

9
惠阳兆琦制鞋有限公司
比恩比
羊皮革面女式胶粘皮鞋
230,235,240
2003-10

10
成都市武侯区蓬豪皮鞋厂
红丹妮丝
牛皮革面女式胶粘皮鞋
225,230,235
2003-9


注:排名不分先后。



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结果拒检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
主要不合格项目

惠州市美誉鞋业有限公司
名妮
PU革面女式胶粘皮鞋
2003-10
5603
拒检




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型号
生产日期
产品

批号
主要不合格项目

1
温州市瓯海足霸鞋业有限公司
瓯象王
革面胶粘男靴
260
 
808
标志,外观质量,无勾心

2
温州市南白象金烈马皮鞋厂
金烈马
革面胶粘男鞋
255
 
5850
成鞋耐折性能,勾心硬度

3
重庆派克司鞋业有限公司
派克司
牛皮革面女式胶粘皮鞋
230,235
2003-8
817
标志,成鞋耐折性能

4
成都市武侯区福顺皮鞋厂
艾丹妮
马皮革面女式胶粘皮鞋
230,235,240
2003-8
339-5
标志,外观质量

5
惠州市振鹏鞋厂
带路人
牛皮革面男式胶粘皮鞋
250,255,260
2003-5
3362
勾心硬度

6
瑞安市丹顶鹤鞋厂
万事得.世佳
牛面胶粘男皮鞋
255、260
 
2231
勾心硬度

7
瑞安市莘胜富贵鸟鞋厂
雅咯鸟
牛面男皮鞋
255、260
 
833-1
勾心硬度


注:排名不分先后。




胶粘皮鞋小常识



一、判定鞋子的整体质量

判定鞋子的整体质量,要看鞋体是否端正,同一双鞋比较,相同部位是否对称;各部位是否平整、平服、平稳;缝线线路是否整齐;针码是否均匀。鞋里是否清洁,是否露钉尖(手摸鞋里)。鞋的子口帮底结合缝是否整齐,鞋里、鞋面是否变、脱色。配件装配是否牢固、端正,鞋垫是否牢固。

二、试穿感受鞋子舒适与否

选鞋时着重应该考虑的是鞋子的舒适性。鞋子是穿在脚上的产品,可不是看起来好就行的,挑选时,对其舒适性可马虎不得。尽管“鞋楦”决定鞋子的舒适度,但是在挑选鞋子的时候,不可能直接看到鞋楦,因此试穿才是最为重要的。试鞋时,左右脚都应同时试穿,因为人的左右脚的长度、围度(肥瘦)是有差异的,并且要来回走几步,确保鞋子在行走弯曲时不挤压脚趾、脚尖、脚背,不磨脚,穿着柔软度适中,既不板脚也不松垮,脚能伸展活动自如。鞋的后跟同脚的后跟不松不紧正好吻合。

值得注意的是,脚的大小在上下午有些差别,上午偏小,下午脚会稍有肿胀。因此,上午试鞋时,鞋子应该宽松些为好,在下午试鞋时,鞋子略紧些为好,这样选择的鞋确保穿着舒服合适。

三、“对号”选鞋

尽管中国鞋号标准已经公布实施多年,但是目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鞋子鞋号纷杂,除中国鞋号外,还有欧洲鞋号和英美鞋号。其中欧洲鞋号又称法码是中国鞋号实施以前一直使用的鞋号,欧洲各国使用法码为多,制鞋王国意大利也使用法码。因此我们在选购鞋子的时候,千万要选对鞋号,并应知道各鞋码之间的简单换算关系。如法码40的鞋,对应的中国鞋号为250;法码37对应的中国鞋号为235,其简单的公式为(法码+10)×5=中国鞋号。

中国鞋号是以中国人的脚长为依据制定的,即您的脚的后跟后端到脚趾前端的实际长度,为鞋号。

四、鉴别鞋面材料优劣

鞋用面革材料有牛、猪、羊等天然皮革,有关它们质量的各种检测标准规定了测试方法。消费者在购买鞋子的时候,只能靠感官来判定其质量的优劣。好的鞋用面革表面光滑细腻,能够微微看到细密有致的毛孔,完全没有粗糙的沙眼。褶皱痕迹细小,间隙紧密。用手压下去,感觉有点顶劲儿,手一松,又很快恢复原状。皮革厚度应均匀,颜色一致,不脱色,面革不裂浆、不松面。用手按压表面出现细微的放射状皱纹,手松后不能恢复平整的皮革较差。如果面革表面光洁无暇,手指按下部位不会出现一些细小的规则皱纹,则不会是天然皮革,可能是合成革。

五、区分外底好坏

目前外底鞋材通常有橡胶、聚氨酯、改性聚氯乙烯等。选鞋时用手按压鞋底要有弹性,用手揪鞋底没有小块脱落,摸上去不粘手,弯曲时柔软为好。

六、判断勾心是否合格

有一定跟高的男女皮鞋都有钢勾心,它是鞋的脊梁,通常安装在外底与中底之间的腰窝(脚心)部位,起着保持鞋底弧度和稳定性的作用,对于女士穿用的高跟鞋尤其重要,其质量的好坏决定了鞋穿后的整体外形保持和稳定。

衡量钢勾心的质量有两个指标,即勾心的抗弯刚度(柔韧度)和勾心硬度,两者同时达到标准要求才算好勾心,缺一不可,其检测有专用的仪器设备。在选鞋的时候,可用手适度的按压鞋内脚心部位,不软不变形为好。或者用一只手握住鞋腰窝前部,另一只手握住鞋跟,双手用力向上弯一弯,如果感到有阻力,稍一松劲就弹回原形,则说明勾心的硬度和柔韧性恰到好处;如果用手弯鞋没有阻力,软绵绵的,说明勾心硬度差或无勾心,很容易变形;如果有阻力,但是回弹不好,说明勾心尽管有一定的硬度但是柔韧性差,穿起来会不舒服,脚容易感到疲劳。

七、如何保养皮鞋

(1)加护底:加护底有防水、防滑、耐磨的三大功能。

(2)修鞋跟:如果鞋跟被磨歪了,应该趁着鞋跟胶垫尚未磨坏之前,赶紧拿去补!否则这样继续穿下去,会导致脚踝骨骨骼变形。

(3)选对鞋垫:在有些人的概念里以为真皮鞋垫最好,其实不然。皮革会老化、僵硬,而且只会吸臭不会除臭。不如选用现代科技产品如活性炭或经除臭加工的海绵鞋垫,效果更佳。

(4)选对保养品:给鞋保养请把握“吃油不吃蜡”的原则。市场上有很多的鞋油,多半都是加了颜色的蜡,这些鞋蜡只会停留在皮革表面,无法向下真正达到滋润的效果,甚至会导致皮革老化、龟裂。真正好鞋油的主要成分是油脂再添加染料与蜡,如此才能保护皮革给予饱满的色泽并延长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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