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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15:55  浏览:8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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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是我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实施20周年,为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力度,确定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各地应围绕宣传主题,在4月25日前后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关注预防接种工作,普及免疫规划知识,营造全社会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掀起全国免疫规划工作的新高潮。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预防接种的宣传工作,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目前免疫规划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宣传国家免疫规划等相关政策和保障要求,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对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积极落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制度,通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为所有儿童特别是流动人群中适龄儿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提高和保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的接种率。
二、各地要精心策划和组织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各项宣传活动。在宣传日活动期间,应邀请当地领导到预防接种单位视察,为儿童喂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看望基层预防接种工作人员,体现党和政府对儿童健康的关怀。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在学校开展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等春季常见传染病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对幼儿园、学校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和学校晨检等疾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科学合理地安排对漏种儿童进行补种。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等部门的合作,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大力宣传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接种工作者忘我的奉献精神和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实施免疫规划保护社会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认识,倡导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创造良好的预防接种工作环境。
五、各地要根据常住儿童、学龄儿童、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等特点,在社区、农村、车站、码头、学校、工地等采取针对性的宣传方式,向群众宣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相关政策,普及预防接种科普知识,告知获得预防接种服务的方式、方法,鼓励群众自觉接种疫苗。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区设立宣传点并组织对流动儿童开展查漏补种活动,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提供与当地常住人口相同的预防接种服务。
六、各地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以及乡村级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深入农村地区,特别在边远、贫困、城乡结合部等既往预防接种工作薄弱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并可以结合强化免疫查漏补种等活动,广泛进行预防接种宣传。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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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铁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铁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铁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铁道部门实行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制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审查发证费每证30元。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的印刷、发证过程中所需资料的审查(包括初审、复审)等费用的开支。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三、中央管理的铁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铁道系统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国家文物局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1979年9月4日,国家文物局

一、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石刻,要严格控制传拓数目。除保管文物的部门可拓一至三份作为资料保存外(已拓有资料的即不再拓),不得再拓。国内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传拓的,须经我局批准。
二、内容和图画为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过的墓志铭石刻,不能传拓出售,或将拓片作为礼品赠送外国人。外国学术团体、专家索要和我学术团体为了学术交流需要对外赠送的,须经我局批准。国内学术团体索要拓片作为资料和文物部门之间作为资料交换的,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批准。
三、(一)内容不属一、二两项范围的石刻,其书法为我国艺术史上有定评的名碑,文物部门拟传拓拓片出售的,只许翻刻副版传拓。这些名碑中有少量石质好、未风化、现在字迹仍很清楚的,可特许用原碑传拓少数拓片,编号作为“珍贵拓片”出售。但事先必须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将品名、石碑现况、拟拓数量报经我局批准。
(二)内容不属一、二两项范围,书法又非名作之石刻,宋及宋以上的,只许翻刻副版传拓出售。宋以下的,允许使用原碑传拓。
四、内容为图像的石刻、石雕和经幢,元及元以上的,只许翻刻副版传拓或用珂罗版印刷出售。元以下的,允许使用原碑传拓。
五、为了保护我国石刻的发表权利,各拓片和珂罗版出售的文物单位,要采用已经发表过的石刻;需使用未发表过的石刻的,种类和数量要严格控制。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须经我局批准。其他的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批准,并报我局备案。
六、为了减少由于传拓对石刻所造成的损坏,在传拓时禁止使用木榔头捶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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