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1年版)》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21:26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1年版)》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1年版)》的通告

工信部联节〔2011〕54号


  为满足“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对环保技术装备的需求,加强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对接,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引导环保装备产业发展,现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1年版)》。
  附件: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1年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0/001e3741a2cc0ebdcc9501.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1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遵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努力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市)均属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一)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具体任务的界定按遵府办发[200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市)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招商业务工作情况)。

三、评分办法

总分100分。其中基础分80分,软环境整治10分,超额完成任务奖励10分。

(一)基础分(80分)

当年引资任务(以人民币计)80分;未完成引资任务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与80分的权数核算计分;无资金到位不得分。计分公式=80分×(实际到位资金额÷任务数)。

(二)软环境(10分)

1、企业评价4分。主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每个县、区(市)抽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问卷打分。问卷及打分内容由市招商局制定。

2、业务工作办理和投诉案件处理3分(各占1.5分)。

3、考评组综合评价3分。考评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和召开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写出考评报告并提出综合评价结果。

(三)超额完成任务奖励(10分)

1、按超计划绝对值大小分类进行考核,即将全市14个县、区(市)分为三类,每一类区超计划绝对值最高的县、区(市)得5分,依次递减0.2分得出其他县、区(市)的分值。

2、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分类进行考核,即每一类区完成任务百分比最高的得5 分,依次递减0.2分得出其他县、区(市)的分值。

两项得分之和为各县、区(市)超额完成任务奖励分。

以上三大项得分值累加乘以4.5%即为各县、区(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得分。

四、考核方式  

(一) 考核工作采取分类、分项考核的方式进行(区域分类按市级分类标准执行)。

(二) 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引资局)报送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于年终写出自评书面总结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工作每年12月至次年元月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组赴各县、区(市)逐项考评打分。

(四)考核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1997年)

中国政府 缅甸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97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方面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共同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三)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第三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双方主席级别为正部级,缔约双方可由主管副部长具体负责并代表部长出席联合工作委员会会议。
  联合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缔约双方视每次会议的议题和需要而定。

  第四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会议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仰光举行。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仰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有解释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缅甸联邦政府代表
      李 国 华           埃 博 尔
      (签 字)           (签 字)

         关于《中缅两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
       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已于1997年5月28日由我部李国华副部长与缅甸计划和经济发展部部长埃博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仰光签署,协定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协定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