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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24:52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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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业经1995年11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闻世震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运行机制,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勘察,是指为了工程建设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靠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为了工程建设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含建筑装饰设计,下同)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标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等级标准按照建设部发布的《主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批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符合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资格的单位,经其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申请丙、丁级资格的单位,由单位所在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持证单位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或者单位停业、合并等,应当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变更后30日内,到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聘请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在职或者离退休人员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双方单位应当签订合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承揽与其资格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对个别项目需要越级承揽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越级承揽乙级及其以下资格等级范围内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越级承揽甲级资格等级范围内项目的,经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以横向经济联合方式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其资格等级以高级别的一方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由高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禁止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参与横向经济联合,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没有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机构,不得承揽本企业之外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与我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合作,并经省建贾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其资格,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凡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筑、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筑、纪念性建筑物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具体招标投标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第二十条 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在勘察设计开始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用技术合同和咨询合同代替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发生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省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手续;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检审和质量评定,并在施工前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进行交底和会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交付后,勘察设计人员必须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出现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实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手册》和《勘察设计人员项目手册》登记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将承担的项目及时逐项登记,作为确定资格等级、年检、登记注册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
  从事外商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惯例,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做好勘察设计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工程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可处以勘察设计费1倍至3倍罚款;
  (二)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擅自越级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可处以勘察设计收入50%的罚款。其勘察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审核,或者重新勘察设计,其费用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担;
  (三)出借、转让、伪造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吊销其资格证书;
  (四)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处以标价1%的罚款,并取消其1年投标资格;
  (五)未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未履行勘察设计项目备案手续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勘察设计费50%的罚款;
  (六)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低劣,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视情节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资格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七)利用压价、回扣、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项目,扰乱市场秩序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中有关收取勘察设计费规走的,由物价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税务、劳动等方面规定的,由相应的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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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正义的诉求与实现


  内容提要: 法律中的形式正义需要超越身份,实质正义需要通过身份,身份正义是基本的社会正义。强势身份集团控制社会资源形成势力,借助制度安排获得超额利益,并使这种利益格局获得文化心理认同;产生身份特权、身份歧视、社会排斥与身份摧残等现象,侵害了身份正义。身份正义吁求:奉行法治理念,明晰并均衡身份利益,兼顾分配与发展功能,有序身份流动,保护基本身份利益;通过身份区分、身份利益表达与提供、身份救济等机制实现身份正义。

  人是社会性存在,生来就别无选择地处于身份制度框架之中,身份安排着人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影响着他们的生活状态;生活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体会到身份制度的存在,都在遵循身份规则,人们都在追求身份位置提升并享受身份利益。然而,近代以来,在人们普遍的法律意识中,身份与特权发生捆绑,身份本身成为落后和非正义的同义语,立法中有意无意地回避身份。作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工具,抽象的身份制度本身无所谓正义与否;但是,现实中的身份制度为人们划定利益范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配置,无处不在地安排着人类社会生活,所以,身份制度又涉及正义的理念和基本实践。身份正义是指依据公认标准划分的身份得到合理的利益配置,使各种身份者各得其所,社会获得和谐秩序和发展动力的理想状态。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身份安排了社会基本结构,身份同时兼容并造就善与恶,其影响深刻并自始至终,身份正义当然成为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许多身份制度都在侵害正义,其背后存在着发挥不良影响的作用机制,人们必须同非正义抗争才能获得身份正义;同时,身份制度本身也会负载某些正义,并可用作实现实质正义的有效手段。探索身份制度中存在哪些陷阱,它们如何吞噬正义?分析身份正义有哪些基本诉求,通过哪些法律机制实现身份正义?这是现代法学理论研究中极有价值的选题。

  一、身份正义的陷阱:非正义身份现象

  身份规则是任何群体的主要生活规则,是实际运作的法律。置身于特定生活情景,联系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我们就能理解每一种身份制度规则存在的理由,明白即使是非正义的身份现象也是现实性的存在。它们构成陷阱,曾经或正在吞噬着公平正义,我们将其置于理论分析的显要位置,无异于在陷阱旁边设置警示牌。市民社会生活中侵害正义的身份现象包括:

  (一)身份屏蔽与特权。身份表现为纵向地位的差序结构,在差序结构中,不同地位的身份阶层对应不同的利益空间。身份屏蔽是指身份制度作为一种区隔措施,将特定的社会利益配置给特定的身份群体,而将其他人群排斥在外。身份屏蔽从正面维护强势身份集团的利益,将本来应该属于公众的利益归属于特殊利益集团,造就了身份特权。欧洲历史上的血缘贵族制度,就是将国家政权利益屏蔽在贵族范围之内,形成了贵族特权。中国古代社会将国家的政治权力归属于皇帝,形成了皇权专制社会。中国当前社会中,在户籍制的屏蔽下,形成非正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农民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社会福利,农民工虽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也难分享这种福利。值得关注的是:市场机制的运行结果也会造成社会屏蔽现象,人们被分割在不同的消费区域中,高消费领域的活动和利益被圈定给特定的富裕人群。在身份法律制度规则发挥实际调整作用的现实情形中,如果进行价值分析,身份法律可能是“最高的公正和最大的不公正”。[1]虽然差异性本身并非不公平,但是与身份差异性伴生的身份屏蔽与特权则有违公平正义,强化特权的身份法就属于最大的不公正。

  (二)身份歧视。身份歧视直接针对弱势身份群体,剥夺了他们分享特定利益的可能性。身份歧视具有自然、文化的厚重基础,融入人们的日常行为习惯,成为社会化运作的强制力量,这种强制力量借助制度安排进一步放大。对于被歧视的身份群体,他们在社会中应有的利益份额被侵占甚至剥夺,被迫承担社会存在与变革的成本。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煤资源丰富,近年煤价上涨,经营煤业的老板利润丰厚;但是,普通矿工仍然相对贫困,煤业带来的财富与他们似乎无关;然而,煤业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却强加给了他们,甚至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劳动保护也难以落实。现代社会中身份歧视使经济增长无法惠及贫困者,他们不能有效地分享经济增长果实,因而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在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中,与中国近30年的持续经济增长相反衬的是农民在社会总财富中所占有的份额出现下降趋势。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劳动力获得收入的机会不平等的结果。

  (三)身份的社会排斥。在一个领域依据特定标准界定的弱势身份地位,其消极影响会扩散到相关或无关的其他社会领域,导致一种整体排斥的后果。20世纪 60 年代,一些欧洲学者依据当时社会中贫困者急剧增多的事实,反思西方福利国家的“消除”贫困工作,获得了“贫困的再发现”。即,贫困不再只是物质生活匮乏,而是包含更多的社会内容,以致形成对这些人脱贫的阻碍因素,构成社会排斥。英国学者 V·威尔森(Veit Wilson)指出,排斥意味收入的缺乏使人们从需要花钱的社会活动中被排斥出来,继而在许多不直接需要钱的社会性活动中也被排斥出去。[2]例如,“中国的农民身份制度使农村社会横向联系的纽带极为脆弱,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协商、对话成本极为昂贵。”[3]在现代社会中,结社是积聚特定身份群体力量的基本形式,社会舆论是公共表达的有效手段,立法、行政、司法等社会机制构成社会公共权力系统,这些公共权力资源从理论上可以为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公民享有;但是,由于利用公共权力机构所需要的信息成本、程序成本均超出中国农民的支付范围,农民利用结社、舆论、司法、立法、行政等政治社会机制追求身份利益的机会也往往被排斥。由于利用正当渠道的机会被排斥,农民可能的选择就剩下非理性的表达方式,农民工的“跳楼讨薪”现象就是这种社会排斥的衍生品。社会排斥剥夺了弱势身份群体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从而否定了他们分享社会利益和改变身份的可能。

  (四)身份摧残。一种强势身份者被确认以后,其权益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得到强化,而弱势身份者的负担也从各个方面逐渐增加,相反相成的两种身份力量在社会运作中往往会导致制度性摧残。历史中有三个公知的典型现象:奴隶的殉葬,妇女的裹脚,太监的阉割。奴隶的殉葬是强势身份者对与弱势身份者的摧残,直接剥夺奴隶的生命。妇女裹脚习俗是一种身体与文化的摧残,呼应于正式法律制度上的男尊女卑。太监被阉割导致他们丧失性功能,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宫廷淫乱,这是皇帝身份特权扩张的结果。这些制度性摧残在当时的身份制度中均具有社会可接受性,大部分人会认可殉葬、裹脚与阉割的正当性,强势身份者不会愧疚,弱势身份者也被迫接受这种制度安排。一旦某种身份制度建立起来,人们就会在特定的社会范围或组织中遵守这一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否则就会因违规而受到严厉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惩罚。人们逐渐被这些制度规则所驯化,最终使这种制度牢实地“嵌入”到特定的社会结构与人们自身的行为结构之中,变成社会结构和自身行为结构的一部分。[4]摧残者和被摧残者以及第三人在特定的身份制度文化范围内,均在相当程度上认同和接受了这种身份摧残。

  二、身份正义的歧途 :导向非正义的社会机制

  任何一种实际存在的非正义身份现象都在社会中拥有相应的形成机制。在人类社会,个人总是生存于一定历史环境之中,在身份制度框架所允许的空间内展现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侵害正义的身份体系内,受益者与受损者共同受制于一套通向陷阱的社会机制。强势身份者通过利益控制,形成社会势力,借助正式的制度安排获得超额利益,并且使这种利益格局获得社会文化心理认同。

  (一)利益控制。强势身份群体通过控制社会利益来支配其他身份群体,身份非正义的实现从利益控制开始。秦始皇在琅邪山刻石写道“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5]正是以皇帝对于全部社会利益的宣誓拥有为基础,构建了中国古代皇权专制社会的身份体系。欧洲封建社会中,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以土地采邑制持有为基础,作为接受土地利益的封臣,有效忠、在军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义务。大领主或世袭的封建领主从土地征入岁收,同时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的任何一种社会权力。[6]在利益控制的基础上,强势身份群体掌握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权,并使“规则向规则的制定者倾斜。”传统社会中,“为了构筑与维系等级社会结构,统治阶级运用权力从社会生产系统中获取几乎全部剩余劳动…这些财富,首先被用来支付巨大的等级制度成本:维护官僚机构运行、镇压人民反抗和对外战争等等。其次,用于生产统治集团的各个等级所消费的物品,如宫殿、礼器、祠堂、教堂等物品。其三,那些消费不完的民脂民膏则被贮藏起来,以留荫子孙,或者用于建筑豪华陵墓以供其‘死后享乐。’这些体现着等级的陵墓等建筑,既是统治者享受欲的延伸,又具有用等级地位符号来维系现实等级制社会的潜在功能。”[7]利益的控制为强势身份群体带来支配社会资源的身份权力,弱势身份群体要想生存发展,就要通过进入强势身份群体主导的身份体系结构,通过身份关系获得一定份额的生存资源;在此意义上,利益控制也为弱势身份群体造就了依赖心理和环境,这可能就是“地主养活长工”的逻辑所在,身份权力促成了强弱势身份群体之间的依赖关系。

  相应的另一方面,身份地位卑微意味着利益输出。无论是奴隶、农奴还是产业工人,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却非社会财富的享有者,他们输出的利益构成了社会存在发展以及统治阶层的利益来源。更有甚者,身份制度还为弱势身份者造就了一种虚假并扭曲的社会利益,为弱势群体提供虚幻的满足。正如一旦社会选择偏好是小脚女子,小脚便成为一种审美标准和道德标准,拥有小脚就成为一种社会利益。家长会从女儿的利益出发,以摧残其健康来获取社会认同。

  身份文明冲突中的主角是其中不同的利益集团,身份制度中所界定和提供的是整体性的社会利益。身份变化的动力与阻力均系于这种利益分配与再分配,一个社会的身份制度的结构性变化依赖于利益的重新调整。

  (二)社会势力。身份制度具有自我强化的倾向,因为在这种制度运行中,会形成利益一致的强势身份群体,形成强大的社会势力来维护现行身份制度;进而,这些群体通过身份制度的保障获得超额利益。最强大的身份群体总是社会中组织能力和组织效果最好的身份群体,是社会中合法暴力的拥有者,掌握着社会利益分配的主导权。那些占据支配地位的身份群体控制着主流媒体,通过社会化的暗示和明示的方式反复论证或宣传一种观点、主张和世界观,使人们逐渐接受和认可这样的身份观念意识以及相应的身份利益格局。[8]柏拉图(Plato)的《共和国》记载了一位对话者的命题:“正义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强者的利益罢了。”因为法律是统治者根据其利益制定,并要求被统治者服从,违法就是不正当的,要受到惩罚。每个国家的法律的一致原则是:即统治者的利益就是法律正义。[9]此处所谓的“正义”实质是一种实现形态的非正义。最弱的身份群体总是组织能力和效果最差的群体,导致经济层面弱势、政治上少权,不能有效地成为社会博弈当事人。社会势力的作用常常能够胜过事物本性的要求,一些本质是邪恶的事物也可能被法律和社会规则所保护。所以,由人制定的身份法律有善恶之分,虽然邪恶终究不会因具有“法律”的形式而变成善良,但是,在权威的立法和法官的裁定中,身份非正义却时常能够切实地实现。

  (三)制度安排。制度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于自然的不平等。[10]人类的身份现象具有自发倾向和社会安排的双重性质。就社会性质而言,身份制度的形成与社会运行过程紧密相联,由此产生相应的规则体系、奖惩机制与社会认同,人类的身份活动被制度化,获得刚性的保障力。例如,中国改革开放前存在户籍身份系列、人事身份系列、所有制身份系列。这些身份是由行政的力量赋予的。“但人们获得这种身份时,不需要也不能够依靠平等竞争,而且一旦得到了这种身份,便不能轻易改变;组织成员一旦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得到一份相应的资源,这份资源既不会因他的疏懒而失去,也不会因他的努力而增加”。[11]制度为社会生活设定规则,权威性地界定何种行为适当,并通过奖惩机制迫使人们按照要求在社会生活情境中扮演各种角色。如果特定的身份制度框架以及相关制度不变,个人的行为模式不会发生改变;只有身份及其相关制度发生深刻变化,个人的特定行为获得不同的身份意义,这样,其行为方式才会发生改变。

  (四)社会文化心理认同。人性和民族性中那些最深厚的文化积淀往往构成一个社会中可以接受何种身份利益分配格局的真正基准。身份制度规则如果通过文化的认同,变成一种文化习惯,则会获得持久的保障力,并为社会成员自觉践行。某种身份规则一旦获得了文化上的呼应,在人们的心理上引起了共鸣,则不论正义与否,都能够堂而皇之地规制社会生活。身份法律规则的真正渊源是民众的具体实践,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自发身份秩序,总体上是适合人们生活需求的。个体在具体的身份关系中往往将自己托付给习惯,并形成一种非理性的判断与选择。习惯是人们适应社会生活的工具,掌握习惯成为个人社会化过程的一部分;法律的约束使习惯被控制在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的框架内。

  三、身份正义的诉求

  孟德斯鸠(Montesquieu)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12]考察现实社会中的身份关系,从中探析身份正义需要哪些前提条件。在现代社会中,身份正义的诉求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奉行法治理念。不同价值取向中的身份制度规则设计不同,在等级特权社会中,身份制度负载的价值是等级秩序,强化的是特权,以其制度特质将特权固定化。近代以来将身份制度的合法性建立在普遍的法治理念基础上,自亚当·斯密开始就将自由和平等作为国家宪法应该尊重的“自然秩序”,反对对任何社会阶层的歧视,此后,法治理念成为身份正义的要素。现代法治追求实质公平,身份制度转而对于实质公平发挥建构功能,因为在身份制度之中,人被稳定地类型化,强势身份与弱势身份差异明显,在社会结构中的利益区位易于观察,体现的社会公平与否易于凸现。应该调和自由市场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把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区别开来,政策和法律首先要保证机会的公平和程序的公平。其实,身份的起点也难以公平,人生而具有不同的自然秉赋与社会背景,问题在于如何应对这种起点不公平。古代社会的政策是将这种起点不公平固定化、制度化、神圣化;而现代社会的政策选择是将它作为调节与救济的依据,美国学者罗尔斯(Rawls)认为“差别原则达到某种补偿的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这种出发点方面的差距。”[13]。身份结果的差异原本是一种社会利益划分形式,强势身份是先天的继受或后天的奋斗得来的,无法人为消灭;应对身份结果的不公平,社会政策选择只要是倾向于对强势身份群体进行约束、对于弱势身份群体进行扶持,就可以认为公平。现代社会中,身份正义方面的主要进步在于强调机会公平和程序公平,强势的社会身份岗位向全社会开放,并以人权保护与公民权保障为身份正义的底线。现代立法中发掘了身份的矫正功能,对应于自然性差异和社会性分工,以现代公平正义理念予以矫正,成为追求实质正义的有效形式。

  (二)明晰身份利益。个人必须与具体的生存环境联系起来,而生存环境安排了不 同的身份利益结构;特定身份被界定后又成为具体的利益分界,表达不同的身份者之间的差异。身份利益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最大的利益,不同身份群体在利益上存 在分疏、联合、冲突,身份乃是竞争的动力之源。法律上的身份体现为一种社会资源分配方式,而分配正义的前提是身份利益的明晰化、透明化,各阶层利益界限明晰;公共资源应为公众利益而非某些利益集团所运用。

  传统的东方国家强化强势身份群体的权利,人们对上级负有义务,对下级享 有权利,地位本身就代表正当性。西方社会中存在一种界定弱势人群权利的传统,“欧洲封建法对现代法治的贡献总结起来有两点:第一,分权孕育了有限政府和法 律至上;第二,身份关系对强者的制约,被法治社会用来救济弱者。”。[19]近代革命中围绕君权国家与民权国家的争斗目标,就是实现国家政权利益的 广泛分享,将政权利益推广到全体公民身份者,用法律制度来界定身份利益。传统身份制度的可接受性建立在神化、宗教、传统、道德价值等因素之上,现代身份制 度的合理性则建立在实在法确认的利益衡平基础上。还原事实本相,明晰身份制度中可能存在的剥削与剥夺,富人运用所有权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剥削他人,权贵运用 权力通过政府机制同样可以对他人进行剥削甚至剥夺。从法律制度上确认身份利益,使身份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为权利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利 益的公平享有。在现代市民社会中,利益的第一次分配是通过交易与竞争的市场机制,第二次分配是通过税收与财政支出,国家对于个体生活担当了越来越多的责 任。市民法中对于国家的态度已经发生了转变:从力图与政治国家划清界限以确保市民社会存在,转向寻求国家的积极政策以完善市民社会功能。国家通过各种财政 政策和服务供给影响个体生活,福利性国家通过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为个人整个生命历程连续地提供利益。

  (三)均衡身份利益。身份正义的基础是分配正义,要求通过法律等主要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归属。一个社会可以分解为一系列的身份结构体系,它们将社会中的人作出相对稳定的安排,形成秩序;社会发展变化的结果往往会产生新的身份,通过这些新身份的功能来固定社会发展成果,分配新增的社会利益或重新分配原有的社会利益。如何界定每一种身份所包含的应有份额,实现身份利益结构均衡才是身份正义的要旨。

  市场成为身份提供的主要机制,构造了现代身份体系。在嵌入于市场结构的身份体系中,人们的身份地位主要由市场能力所决定。市场能力以人们所占有的财产、所拥有的知识技术和劳动力为基础,是“个人可以带进讨价还价交涉中的任何形式的有关品性。”[14]市场机制造就的身份结构是:“富豪——中产阶级——平民——赤贫者。”研究的一般结论是:中产阶级和平民人数大,而富豪和赤贫人数少的身份结构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发展。市场机制合理性在于: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身份区分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与积累,身份机制与效率机制相一致;其不合理性在于强势身份者通过市场机制扩大了利益范围。那些大量社会财富的拥有者应该懂得,“在他手边的全部社会制度都是预备好了的,如技术工人、机器、市场、治安与秩序——这些大量的机构与周边的氛围,是千百万人与数十代人共同创造的结果。…我们不应当说甲依靠他自己的能力创造了若干财富,乙创造了若干财富,而应当说利用和借助现存的社会制度,财富的增加属于甲者比属于乙者较多或较少。”[15]在市场机制基础上辅以社会调节,矫正市场机制造成的身份利益失衡,形成合理的身份结构体系,既有必要性,也有正当性。身份利益均衡要求 :“一是强势者应该抑制和平衡。强势包括权力的强势和金钱的强势。权力 的强势要通过程序法约束其权力,通过分权和监督抑制其权力滥用;金钱的强势要通过税收和其他制度抑制其过度膨胀。二是私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合法 取得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时不得限制和剥夺。三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特殊关切和保障。任何社会都有弱势群体,要求得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通过健全的 社会保障等制度使每一个公民能过着有起码人的尊严的生活。”[16]

  (四)兼顾分配与发展功能。任何一种身份制度均具有利益分配功能,问题在于这种分配能否促进社会发展。古代社会的运行往往是循环的,身份安排一般只有利益分配功能,促进社会发展功能不明显。近代以来的社会是发展的,社会将它所产生的剩余劳动源源不断地投入于它的物质生产系统之中,导致该社会的物质生产系统不断扩张与升级,生产力不断发展,由此形成“扩张型经济系统”。[17]与这种扩张的经济系统相适应,身份安排具有了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实现了分配功能与发展功能相结合。在促进发展方面,身份正义要求根据每个人的实际能力和贡献确定其身份位置和配置身份利益,对于强势身份岗位设置明确的职责和要求,通过竞争机制保持强势身份的流动性,从而调动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实现身份制度的发展功能。在近代市场经济兴起以后,身份促进社会发展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在市民社会领域,它要求以人的内在市场品质为标准给其相称的身份待遇、支配相应的财产份额,实现人与经济资源结合的优化;在政治社会领域,公共职务岗位通过选拔和竞选机制产生,强势身份位置的竞争促进人与社会权力资源结合的优化。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身份安排需要实现分配与发展功能的结合,才能符合身份正义的要求。
  

深化为民与服务 实现公正与效率
             
 范爱金

  近年来,大田法院建设法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入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改进干警的工作作风,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为人民服务化为平时的自觉行动。同时法庭立足审判,以调解为重点,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丰收。自2000年以来,全庭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637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就占452件,调解撤诉率达71%,且上诉案件无一被改判和发回重审。在审判实践中,干警们结合农村实际,坚持“公正、效率、综治、为民”,先后开展了“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设立了诉讼指南、预约法官栏,坚持当天审结当天送达法律文书、双休日节假日值日法官驻庭等制度,有效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赢得了辖区群众的欢迎和广泛赞誉。保持了典型的长久生命力,仅2003年,法庭就被授予了“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2001-2002年度福建省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全省五一奖状”、“2001-2002年度三明市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称号。日前,大田法院建设法庭被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指导协调小组授予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公正。以公开促公正
  建设法庭是如何抓好司法公正呢?法庭先是让群众心中有本明白账:将立案条件、标准、当事人举证、诉讼须知、诉讼收费标准等28种制度制成33块镜框挂在法庭墙上醒目位置,并打印成一万余份宣传材料,分发给当事人和群众,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前来办事的群众说:“法庭公开这些制度,让我们心里感到踏实。”
  法庭还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开展向败诉当事人的回访工作,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了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他们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审判工作生命的意识,公正执法,杜绝错案的出现,同时着力抓好干警的业务培训。近三年来,法庭上诉案件没有一件被发回再审和重大改判。每每听到群众称赞“建设法庭,信得过”时,法官们常会笑着回答:“法律信得过!”
  二、效率。1小时40分钟办结案件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缩短办案周期,法庭尝试尽量减少以传票形式传唤当事人的做法。在立案时,即向原告方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号码和联系方式,在立案的当天或答辩期内与被告联系,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避免矛盾因时间拖延而进一步扩大。去年初以来法庭调解(包括撤诉)案件70件,调解撤诉率达71.4%,其中庭前调解的有34件,占结案数的34.7%。去年7月18日,原告大田县奇韬水泥厂起诉尤溪县管前镇经销户纪兴国拖欠水泥货款73371.25元,担心纪兴国转移财产,申请对被告的一辆货车进行保全。法庭收案后,当即赶到三明市交警支队,因货车已抵押给银行,保全不成。法官随即又赶往被告家中送达诉状副本并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付款的协议,被告当即付给10371.25元。奇韬水泥厂厂长池其成高兴地说:“我们现在签的所有合同,最后一个条款就是把纠纷的调解约定在建设法庭,这一招真没白费。”太华镇张地村村民连某和陈某一同到法庭诉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他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促使原、被告之间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达成了协议,并当即制作打印了法律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案件从立案到送达法律文书前后仅用了1个小时40分钟。当事人激动地说:“我在闽南打工,已经请了3个月的假,准备打这个官司,想不到你们这么快就解决了”。
  在工作中,法庭还积极尝试将高科技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经过勤学苦练,全庭干警都能熟练操作电脑,庭审记录、文书制作全部实现了电脑化。每位干警都制作了个人网页,方便资料的查阅,有利于信息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平均每个案件缩短办案时间10天。
  三、综治。办案兼当普法“老师”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认识到,法庭的审判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不再饱受法盲的苦。因此,法官们加大法律文书的说理,克服过去对事实难以认定或难以叙述的案件,采取泛泛而谈或避而不谈的做法,把当事人纠纷争议的焦点作为写作的重点,说清说透。这样做工作量是大了,但却让当事人对判决更加心服口服。有的当事人看了法律文书后说:“建设法庭的判决书就是一份优秀的法律知识教材。”
  奇韬镇奇韬村的郑际明因6万多元的石灰石款被五龙岩城水泥有限公司拖欠,于去年9月25日求助到法庭,但他一度担心法庭拖拉误事,便提出要出钱给警车加油,可没想到,法庭不仅当即立了案,还迅速赶往奇韬进行财产保全,很快,一审判决后他拿到了全部欠款。
  法庭选择农村常发生的案件和审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件,设计制作了“流动法制宣传栏”。把国家法律带到山乡僻壤,将先进的文化理念传播到群众的心坎。干警们的足迹走遍了辖区的每一个村落,每年行程4000多公里。年已花甲的建设村村民林某某,别人向他借款11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即将超过二年仍不还,正想办法时,他看到了流动法制宣传栏上的有关时效的案例,就赶紧拿着借条到法庭问个究竟,法官耐心地给予解答,并当即立案调处了案件。事后,林某某对人说:“是建设法庭的宣传栏救了我,要不然我辛辛苦苦积攒了几十年的钱就可能成为废纸”。
  四、为民。把农民当成自己的亲人
  建设法庭收到锦旗无数,这是因为建设法庭6名干警把农民当成是自己的亲人,把农民的冷暖和疾苦贫困始终放在心上,并想方设法帮忙解决。由于辖区的村落分散,半夜归庭对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来说已是家常便饭。去年4月,文江乡大安村小孩廖某与伙伴们跟随着成人吴某去炸鱼,不料因使用不当,造成廖某右手连着手腕被炸了。事后,因赔偿问题,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廖父便将始作俑者的吴某告上了法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接案后,次日一早,便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书记员4人赶往大安村,法官们围着廖家、吴某与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五人来回奔波,反复做工作。因为五人居住相距较远,加上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狡辩,法官整整在大安村跑上了12个小时,直到深夜12点多,原被告才达成协议,给受伤的小孩赔偿15000元。等到法官回到建设法庭,已是下半夜2点了。
  为群众着想,深入圩场、田间地头、大街小巷开办“流动法庭”,巡回办案,建设法庭已经坚持四个年头了。为了不给村里和当事人添麻烦,巡回办案的干警还自带审判桌椅。1999年7月开始,这个法庭开展“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法庭干警们带着自制的审判桌椅走遍了辖区内的每一个村落,把法庭办到了群众家门口。仅去年一年,他们克服交通困难,走访336户,行程4000多公里,巡回受理案件45件,巡回审结案件66件。
  法庭还经常开展便民专题活动,每隔一个阶段,由全庭干警共同选定1个为民服务的“热点”问题,有效地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在“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中,法庭对干警的办案作风、效率要求、政治业务学习以及平时的一言一行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干警们也自我约束,不在法庭工作区、审判区内吸烟,谢绝当事人敬烟,不在工作日喝酒,不接受当事人吃请、说情、礼金等,被群众称为“无烟法庭”、“廉政法庭”,并提倡“四礼”庭风,即:起立招呼、以礼相迎,让座倒茶、以礼相待,听完讲话、以礼相尊,陪到门外、以礼相送。真正树立起“尊民”思想,让群众感到法庭不再是森严的衙门,而是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温馨和热情。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邮编:366100电话:0598-72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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