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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09:15  浏览:8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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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步伐,现决定对外商来大连市投资合作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降低土地使用费和基础设施费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标准,一律按《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86]24号文件)规定的下限计收,即每平方米年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⑴工业、仓储用地:一类地区十五元;二类地区十元;三类地区五元;四类地区二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
⑵商品住宅、招待所、办公楼宇用地:一类地区二十元;二类地区十五元;三类地区十元;四类地区五元;五类地区一元。
⑶商业、宾馆、酒楼服务业、旅游、建筑(含构筑物)用地:一类地区二十五元;二类地区二十元;三类地区十五元;四类地区十元;五类地区五元。
⑷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用地:一类地区三元;二类地区二元;三类地区一元;四类地区零点五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以内。
⑸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零点二元。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确属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技术、设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
为外商投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费,只收增容的实际工程费,免缴集资费。
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水、电、气、热的价格,按国营企业同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供应,由大连市物资供应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国内能够供应的物资(包括协作物资),或由大连市物资供应部门在用户的货源单位之间牵线搭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
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散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不再经过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验收。但这类进口物品用于内销时,仍应照章补税及补办进口手续。
三、降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务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仍按本地区同行业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的规定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提取标准与国营企业相同,即按职工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提取;职工住房、市内交通费、煤炭价格等财政补贴,每
人每月减按五十元上交。
四、延长地方所得税的免征期。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是在开发区还是在老市区,其地方所得税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七年;对企业产品出口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含百分之七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批准,免征地方所
得税的年限还可以延长。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既有外币又有人民币,可以人民币缴纳税金;如全为外币收入,可兑换成人民币纳税。
五、推行固定资产余额折旧法。为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收速度,实行固定资产余额折旧法,企业可以固定资产折旧费归还贷款。具体办法:
1、对余额折旧的折旧率规定:建筑物的折旧率为百分之十五;机械设备的折旧率为百分之二十;交通工具及电子议表的折旧率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2、固定资产折旧余额达到原值十分之一时,则停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保持到该项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结束。
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规定,仍按我国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即:建筑物为二十年,机械设备为十年,交通工具及仪表为五年。
4、关于减免税起始年限的确定,仍按国家原规定的折旧计算办法进行核定。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施工、建筑费用,按国内同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我市过去颁发的有关利用外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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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性骚扰

郭旺生律师
什么是性骚扰?恐怕从现行法律法规是无法找到其准确的定义的。欧洲议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对此有过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定义,即“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损害了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或非语言行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不受欢迎”是评价这个行为的核心。
事实上,结合司法实践,可以参照犯罪构成要件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一、被骚扰者的主观心态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被骚扰者的意愿;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方面,行为人故意实施性骚扰行为;三、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的话语、肢体接触、暗示;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本人认为,这个侵权客体应是抽象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杨立新先生认为侵犯的应该是性自主权,本人认为值得商榷,因为所谓性自主权并非法定权利,在现行法中无迹可寻,援引此权利进行认定必然陷入没有法律依据之嫌。
另外,性骚扰还有一个特征十分关键,那就是非强制性。详言之,在肢体骚扰行为中,如果行为人在受害人反抗后马上停止,那么这属于性骚扰,但如果不顾受害人的反抗继续搂抱、亲吻,那就是强制猥亵妇女,严重时可构成犯罪。
对于性骚扰,受害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8条第2项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咨询) 邮箱:dffy101@163.com(咨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6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
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各类检查井(作业井,以下统称检查井)存在的安全隐患,扎实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各类检查井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指挥、条块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普查、全面整改”的方式,充分发挥各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检查井各产权、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统称管护责任单位)的管理责任,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完好,运行安全,营造顺畅的出行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普查范围
  建成区内的道路、绿地、居住区、沟河堤顶、公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办公区内等设置的各类检查井。
  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的各类作业井。

  三、普查内容
  (一)普查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二)对经过普查的各类检查井分行业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档,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对普查中发现检查井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责任分工,由管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四)对弃管、无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无主)的检查井,由市建委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管护。

  (五)通过全面普查和整改,建立检查井各管护责任单位长效管理机制,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四、责任分工
  (一)普查工作
  1、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所属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2、市供排水集团负责本行业所属检查井和市区输配管网至居住区院外入户管线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3、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社会单位对其生产办公区内各类检查井进行普查,并负责庭院内弃管、无主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4、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组织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物业小区内各类检查井进行普查。
  5、市建委负责已竣工工程未完成建管交接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二)核验工作
  1、各区政府负责所辖居住区和庭院内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市房产住宅局予以配合。
  2、市城管局负责市政道路、绿地内(包括江河堤顶已建成公园的)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3、市交通局负责零公里以外公路管辖范围内(过境村屯段除外)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 4、市水务局负责沟河堤顶(包括未建成公园的)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5、市建委负责全市检查井普查检验工作的综合总结、宏观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30日前完成)。由市建委牵头,从市城管局、房产住宅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普查机构,研究制订普查工作方案,召开会议部署有关工作。

  (二)普查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管护责任单位对所属检查井进行普查,汇总定位,登记造册;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核验部门按照划定的核验区域,对区域内的各类检查井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管护责任单位整改;市建委负责指定单位对弃管、无主的检查井进行整改。

  (三)核验阶段(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各管护责任单位要标明所属检查井所在街路、庭院、楼栋的具体点位,按辖区提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核验部门,并选派专人负责对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核验部门要根据各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提供的方位图表,对设置在居住区和相关区域内的各类检查井进行核验,登记编号,造册建档。

  (四)总结阶段(2005年2月1日至4月30日)。根据普查进展情况,由市检查井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将核验后的检查井图表汇总,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按统一编号制作标牌并安装在所属检查井壁;由市普查办将编号与资料输入计算机,建立全市各行业检查井电子方位图及档案库,做到资源共享、互通信息,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六、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聂云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高迎祥同志担任,成员由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各类检查井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郭立杰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抽调一名处级干部组成,负责检查井普查具体工作。各区政府、各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推进机构,确保我市各类检查井全面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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