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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1:04:51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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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根据国务院批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有关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搞好本地区的金保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

2003年8月国务院批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标志着金保工程已经在国家正式立项。为全面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加快金保工程建设

金保工程一期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建立中央、省、市三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集中管理业务和决策信息;搭建中央、省、市三级安全高效的网络系统;建立标准统一的应用系统,包括业务管理子系统、公共服务子系统、基金监管子系统和宏观决策子系统;重构和优化业务处理模式,实现对经办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为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和社会化服务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

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和“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指导思想,金保工程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数据中心

在省、自治区(简称省或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简称城市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每个数据中心设立生产区、交换区和决策区三个逻辑工作区。在生产区建立标准统一的业务资源数据库,支持省级及全市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各项业务经办。目前独立建库的区县,要将生产区数据按照统一标准定期集中到市数据中心业务资源数据库中,并逐步向全市集中式业务资源数据库过渡。在交换区建立标准统一的各类交换资源数据库,支持各种内外信息交换、异地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为宏观决策提供基础信息。在决策区建立宏观决策数据库,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统一的数据中心建设过程中,数据中心管理部门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数据管理工作。通过把好数据入口关,确保数据库信息更新及时、准确;通过补齐和记实数据项,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完整、有效;通过对各项业务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有条件的城市,应直接在生产区完成数据整合;尚不具备在生产区整合条件的城市,要在交换区进行数据整合;最终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的目标。

(二)建设市域网,实现省市联网和部省联网

以城市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为中心节点,建设市域网。网络向上连至省级数据中心(直辖市上连至劳动保障部中央数据中心),向下延伸到各经办窗口和社区服务网点,同时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财政、地税、银行、邮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连接,通过网络实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和决策信息无障碍安全传输和横向交换。建立统一的门户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劳动保障信息服务。

以省级数据中心为中心节点,建立连接省内各城市劳动保障数据中心的省级广域主干网,同时做好与劳动保障部中央数据中心的连接。省与各城市之间、省与部之间的网络建设,要按照《关于金保工程部省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实施。

在2003年实现1/3省份联网的基础上,2004年完成全部省份联网任务。

(三)建设各应用子系统

生产区应用子系统的建设要通过统一业务流程、使用全国统一软件,对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各项业务经办实行规范管理,实现全程信息化。交换区和决策区应用子系统的建设要在使用全国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实施和应用工作,并做好生产区向交换区的数据转换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着手整合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大子系统。整合工作以数据整合为基础,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险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关系,逐步实现系统层次的整合,最终实现劳动保障业务全程信息化的目标。各省要按照部里统一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国联网养老保险宏观分析信息应用子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好全省各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季报和综合月报工作。按部里统一部署,做好其他全国联网应用子系统的建设工作。

(四)全国联网重点任务安排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根据劳动保障业务需要逐步统一安排和实施以下全国联网应用任务。

1.养老保险宏观分析

继续抓好养老保险宏观分析信息采集传输工作,认真做好基础数据整理和数据转换,保证数据质量和完整性。2004年底前,实现绝大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宏观分析数据的联网采集和传输。

2.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数据库,使用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失业登记人员构成情况、失业保险金支出情况和失业保险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3.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数据库,建立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病种分类等参数数据库,使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部分城市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4.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等管理服务监测数据库,建立工伤保险职业病名单、辅助器具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等参数数据库,使用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工伤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构成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5.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分类建立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数据库,使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软件,通过网络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上级和同级非现场监督,有效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行状况的监控、分析和评估。

6.异地业务协同管理

分别建立标准统一的异地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职介等资源数据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信息交换和维护制度,使用异地业务协同管理软件,通过网络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对同一人员的协同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7.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

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监测工作。各省要确定专人负责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季报和综合月报等监测信息上报工作,对各市数据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条件成熟省份,所辖各市应将数据上报到省,由省按要求统一向部里上报。对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地区,应将月报的上报渠道转移到劳动保障业务专网上来。

全国联网还将逐步开展视频会议、系统内部文件传输、IP电话以及通过接入本地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号码12333进行异地查询等项应用。

二、提高认识,建设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一)统一规划部署

全国统一规划和部署金保工程建设任务和建设进度,各地在此基础上,要结合本地需求做好本地的规划和设计工作。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业务内部及相互间应加强协调,做好总体规划,明确具体建设任务和各阶段的工作重点。金保工程规划到市,区县以下不单独规划,统一纳入市级规划。

(二)统一建设数据中心

各级数据中心是完成劳动保障信息的生产、交换和决策各项任务的关键环节,只能建一个,实现“一条主线传输”,统一支持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的系统应用。数据中心交换区必须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联网任务安排, 统一建设各类交换资源数据库。原来各项业务分别建设的生产区,要在“十五”期间完成向统一数据中心集中、整合的任务。金保工程实施中,新建系统的生产区一律不再单独建设,必须建到统一的数据中心。

(三)统一标准规范

在金保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部里下发的有关业务流程、数据、网络、安全、IC卡等各方面的标准规范。生产区业务资源数据库尚未执行统一标准的地区要在2004年内完成向统一标准的转换。交换区和决策区建设必须遵循全国统一设计方案,执行统一数据库标准和联网技术标准。

(四)统一联网环境和安全应用支撑平台

全国广域主干网的拓扑结构、路由协议策略,以及联网设备的命名规则和IP地址分配,必须按照《关于金保工程部省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连接省、市两级节点的省级广域主干网,以及市域网的广域网设备和网络边界安全设备应与部省联网设备兼容。部省联网通信线路由部统一选择,省市联网和市域网络通信线路由地方在确保全国联网无障碍的原则下自行选择。在国家和地方电子政务外网建成前,租用国家电信部门专用线路,待其建成后,则利用电子政务外网作为联网平台。已经开通电子政务外网的局部地区,具体联网方式根据当地情况由省、市商部后具体处理。

制定全国统一的全国和省级广域主干网的联网安全方案。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的PKI/CA策略确定并投入使用之后,金保工程从其规定;在此之前,先针对劳动保障系统内部联网机构,规划、建设全国统一的安全应用支撑平台。

(五)统一核心应用软件

在金保工程实施中,各地生产区已建应用系统的,暂可继续使用原应用软件,逐步向统一软件过渡;新建系统或系统升级时,必须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软件和劳动99软件。交换区和决策区的各项应用必须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软件,包括全国联网监测软件(养老保险宏观分析、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等)、公共查询和服务软件、社区平台应用软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异地业务协同管理软件(异地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职介等)、宏观决策支持软件等。

(六)统一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网站、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窗口,要统一门户。各级劳动保障政府网站要统一基本服务内容,并连入劳动保障部的门户网站;根据部的统一要求和各地实际条件,做好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统一使用12333专用号码,统一服务流程,实现人工应答和自动语音查询服务;社区服务窗口要统一办事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统一社会保障卡应用

发行IC卡的地区,必须涵盖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流程等4项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要求,发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确保全国通用,并切实组织好社会保障卡的应用。

三、科学组织,确保金保工程顺利实施

(一)统一领导,统一机构

各级劳动保障厅(局)信息化建设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金保工程统一建设的领导责任,避免分散建设。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统一负责本地区金保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明确并落实相关部门的组织分工,防止推诿扯皮。各地金保工程建设领导机构的具体联系人,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落实部署,步调一致

各地要跟上全国金保工程工作部署和建设进度要求,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资金落实、数据中心建设、网络连接、应用系统建设等一系列工作。认真执行调度制度,按时上报调度表。建立本地区调度制度,对金保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检查督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

(三)集中资金和人力资源

各地要多方努力,积极争取信息化建设资金,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参与系统建设的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与技术单位的合作,多方面获取技术支持。

(四)重视数据管理,加强网络安全

各地要重视业务数据的科学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和使用机制,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制定信息维护制度,明确数据的维护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规定,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做好各类涉密信息及其载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人员和基金等集合性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工作,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五)确保工程质量

金保工程建设实施过程要严把工程质量关,规划设计要经过充分论证,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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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颁发《中山市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3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中山市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
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站)必须严
格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中山市广播电视局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负责
本市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公安、工商、城建、供电、电讯及交通等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对本辖区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工程选址、设
计、施工、安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广播电视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报批手续,并由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颁发的《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和安装。
第六条 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广播电
视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
施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建设使用的广播电视
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按规定由市广播
电视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有
线广播电视传输网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 在市辖区内安装使用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
施接收传送境内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许可证
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第十条 设置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
节目的,应向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
第十二条 已批准使用的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
须接受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管理并执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经营部门可按规定向有线
广播电视终端用户收取有线广播电视入户费、维护费和收
视费。收费必须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有
线广播电视维护费和收视费。逾期缴交的,每日加收5‰违
约金,逾期30天仍不缴交的,可切断信号停止服务。
第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用户因搬迁、建筑等需
要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必须到有线广播电视经营部
门办理迁移手续,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拆迁。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站)必须按规定转播中
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
闻联播节目。各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应设置专门的频道传
送中央、省、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全套节目。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站)必须按照规定时间
播放公益广告;播放商业性广告,必须是合法的商业行为。
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站)不得以新闻报道形
式播放广告,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站)应当建立健全广播
电视节目播出审查制度。禁止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
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 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和电
视台(站),不得阻挠广播电台、电视台(站)记者正常的采
访活动。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节目发射设施、制
作设施节目传送、节目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迁移广播电视
设施的,应先向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
准同意后,由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拆迁,施
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
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拆除或损坏发射、接收广播电视天线及其附
属设备的围墙、围网和其他标志物的;
(二)向发射天线、接收天线、光纤传输线、同轴
电缆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射击的;
(三) 擅自向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天线、卫星
地面接收站及其附属设备截传、干扰、解扰有线广播
电视信号的;
(四) 在天线、卫星地面接收站、光纤传输线、同
轴电缆线等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五) 故意损毁、破坏用于广播电视播出、采访和
抢修活动的通讯、交通设施的;
(六)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附近建筑施工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的行为,由市广播
电视管理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9年7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89年7月6日)

(1989年7月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王平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席宝山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杨烈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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