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45:30 浏览: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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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不得从事任何导游活动。 第四条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必须佩戴导游证。
第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第六条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侮辱其人格或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民族尊严,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及生活习惯,积极向旅游者讲解旅游知识,介绍风土人情,不得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八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选种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和改变行程。
第九条导游活动中如有可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等情况的,导游人员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条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一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导游人员进行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旅行社应当积极配合。培训一般在旅游淡季进行。
第十二条旅游者对违反本办法的导游人员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导游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导游人员,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94号,2004年9月10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
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账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缴存人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受国管分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在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上均加盖“×××(缴存人或配偶姓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二)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首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见附件1)。
2.以后每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二、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采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还款期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贷款期满后缴存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首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借款合同(缴存人不是借款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二)以后每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三、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条件
(一)建造、翻建、大修(不含装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部分的房租,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年内(含)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建造、翻建、大修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提供发票载明的金额,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部分的房租。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身份证;
(2)城市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复文件或其他建造、翻建批准证明文件;
(3)购买材料发票;
(4)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2)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2.大修自住住房:
(1)身份证;
(2)产权证明;
(3)乡镇(含)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证明(或危险等级鉴定书、危房通知书);
(4)修缮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
(5)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2)、(3)、(4)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支付房租:
(1)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或收据;
(4)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及收入情况证明,无配偶的提供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承租私房的提供);
(6)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每年3、4月份受理。
四、提取程序
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人向缴存单位出示提取证明材料;
(二)缴存单位初审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缴存人;
(三)缴存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提取证明材料;
(四)受委托银行审核后将原件退回缴存人,将复印件留存,采取转卡或转账方式为缴存人办理提取。采取转卡方式的,只能转入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采取转账方式提取的,只能转入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其中,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先到国管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缴存人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提取业务。
五、有关提取的其他规定
(一)补交房价款提取。购买房改房的缴存人,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程中因房价款多退少补发生交款时,可在取得交款发票后,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超过本次交款发票上载明的金额。提取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补交房款交款发票;
3.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再购房提取。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再次购房时,可按本通知中的相应规定继续办理提取,累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已购住房中的单套最高总价款。
(三)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本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单位一次为10人以上办理集体提取的,应当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集体提取时除提供缴存人的提取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缴存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集体办理提取时,资金只能采用转账方式,直接划入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四)委托他人提取的(不含缴存单位办理集体提取),还须提供缴存人开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资金只能采用转卡方式,直接划入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本通知未尽事项,仍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办理。此前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2.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一览表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一、基本情况
缴存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变更情况
所购住房详细地址
房价款
本人申请累计提取公积金限额(元)
是否贷款
是□ 否□
银行核定累计提取公积金限额(元)
首次提取经办银行业务专用章:
二、提取情况
提 取
日 期
本次提取
金额(元)
单位经办人
签 字
提取人
签 字
累计提取
金额(元)
银行经办人
签 字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证明材料一览表
提取项目
证明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备 注
1
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未贷款
首次
提取
①身份证
②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④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账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二次
提取
证明材料同上
2
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未贷款
首次
提取
①身份证
②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④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后
提取
①身份证
②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不需复印件)
3
贷
款
购
房
首次
还贷
提取
①身份证
②《借款合同》(缴存人不是借款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每季度第一
个月办理
以后
提取
①身份证
②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不需复印件)
每季度第一
个月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证明材料一览表(续)
提取项目
证 明 材 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备 注
4
建造
翻建
①身份证
②规划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其他证明文件
③购买材料发票
④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第2项可只提供复印件
5
大修
①身份证
②产权证明
③大修鉴定证明(或危险等级鉴定书、危房通知书)
④修缮费用发票
⑤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第2—4项
可只提供
复印件
6
支付
房租
①身份证
②房屋租赁合同
③房租发票或收据
④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及收入情况证明,无配偶的提供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⑤《房屋租赁许可证》(承租私房提供)
⑥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每年3、4月
份办理
7
补交
房款
①身份证
②补交房款交款发票
③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单位集体提取
①上述证明材料
②单位介绍信
③经办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
提取
①上述证明材料
②缴存人开具的委托书
③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川省地方国营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地方国营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2号文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改善企业素质,加快企业全面整顿的步伐,特制订如下奖惩试行办法:
一、凡在各地区、各部门企业整顿规划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完成“五项工作”,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的企业,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1.对在整顿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除登光荣榜或通报表扬等荣誉鼓励以外,并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地县企业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在不突破核定的奖金总额的前提下,发给一定的一次性资金,但企业不得按人平均发放。
2.对在整顿中贡献突出,企业素质明显改善,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领导干部,可由企业“职代会”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记功、表彰及晋升工资一级(列入企业百分之一晋级名额之内),并填写记功、表彰及晋级的事迹登记表载入档案。
二、在各地区、各部门企业整顿规划规定的验收时间之内,不能按照按质完成“五项工作”,到期验收不合格,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补课整顿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补课期间实行以下惩罚办法:
1.全厂按核定的奖金水平减发百分之二十的奖金。
2.厂级领导干部停发奖金。
3.停止厂长当年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三、对一次限期整顿仍不合格,须再次限期整顿或停产整顿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再次补课期间实行以下惩罚办法:
1.停发全厂奖金。
2.停止厂长当年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3.对无法搞好企业整顿和办好企业的书记、厂长,应自动向主管部门申请辞职或就地免职,并不得调到其他单位任同等及现职以上职务。
四、经过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如有严重“回潮”,应限期在三个月内搞好巩固性的整顿,停止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并执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惩罚办法;如到期仍未恢复和达到验收标准,由颁发“验收合格证”的单位吊销合格证并执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惩罚办法。
五、第一批整顿已验收合格的企业,经颁发合格证的部门批准,按本办法执行;尚未验收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纳入一九八三年整顿规划,按上述规定实行奖励或惩罚。
六、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工业、交通、建筑、财贸、农垦、农牧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由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1983年11月22日